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品質評查工作規定
評查結果納入業績考核記入司法業績檔案
法制網北京1月9日訊 記者李豪 為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加強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監督管理, 促進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品質評查工作規定(試行)》, 對案件品質評查工作的定義、基本要求、評查方式、評查程式與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 案件品質評查是指對已經辦結的案件, 以法律和有關規定為標準, 對辦理品質進行檢查、評定的業務管理活動。 規定要求, 案件品質評查應當堅持統一組織與分工負責相結合,
規定要求, 案件品質評查應當與司法責任制改革有效銜接, 評查結果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業績和能力、水準的重要依據, 納入業績考核評價體系, 記入司法業績檔案。 地方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評查結果納入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的工作銜接機制。
規定提出, 要充分運用資訊化手段開展評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託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研製案件品質評查智慧輔助系統, 將相關評查程式和標準嵌入系統, 為全國檢察機關利用現代資訊技術輔助開展案件品質評查提供技術支援。
規定強調, 要加強對案件品質評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計畫執行, 在檢察長統一領導下, 由案件管理部門、辦案部門按照分工組織開展。
規定提出,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運用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開展人工評查。 常規抽查應當在每年檢察官業績考核工作開始前完成, 重點評查應當在案件辦結後或者發現問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專項評查應當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
規定對評查內容、結果等次和評查程式、異議機制等作了規範, 要求著重從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辦案程式、文書製作和使用、釋法說理、辦案效果、落實司法責任制等方面進行評查,
規定共五章29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