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停職檢查彰顯的是單位對員工的愛

停職檢查彰顯的是單位對員工的愛

於伏海

其實, “停職檢查”根本就算不上處罰或者處分。 教師法裡沒有對教師設置“停職檢查”這樣的法律責任, 如果教師也被看作是公務員的話, 那可以適用公務員法, 但是公務員法裡面也沒有對公務員設置這樣的行政處分。

教師法規定, 如果教師有“品行不良”和“影響惡劣”的行為, 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但是, 教師法裡並未規定什麼是行政處分, 也未規定行政處分有哪些種類。 當然, 教師法這一規定, 也能夠證明教師是被當作公務員看待的,

對教師的行政處分可以適用公務員法。

那麼, 公務員法對行政處分是怎麼規定的呢?

公務員法規定的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這裡也不包括“停職檢查”, 因此“停職檢查”不是行政處分, 更不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有很大區別的。

1,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針對的人員不同。

(1)行政處分只針對公務員, 什麼是公務員呢?依據公務員法, 公務員, 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行政處罰是針對全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當然, 無法承擔行政責任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2,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作出的機構不同。

(1)實施行政處分的機構必須是跟公務員有行政隸屬關係的國家行政機關, 比如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對東城分局民警張某給予警告的行政處分, 西城分局就不能對東城分局的張某作出行政處分。

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對與自己有行政隸屬關係的公務員作出行政處分的。

(2)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是國家行政機關, 被處罰的人員不一定是該行政機關管轄區域的人員, 比如北京的王某在山東開車違法駕駛, 山東的交警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 違法行為發生在哪裡,

就由哪裡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罰, 這個行政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包括縣級)政府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 沒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

3, 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是不同的。

(1)行政處分針對的是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 當然, 這裡的公務員法包括一切規制公務員行為的規範性檔。

(2)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全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這裡的“行政管理秩序”保羅萬象, 包括工商、稅務、衛生、治安等需要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各種事務, 比如稅務局可以針對稅務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局可以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 行政處分的種類和行政處罰的種類不同。

(1)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處分的警告有具體的期限, 依據公務員法, 警告的期間是六個月;行政處罰的警告沒有期限, 就是一種行政處罰。

5,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式不同。

(1)行政處分的程式, 公務員法規定的不是特別詳細, 只有如下的規定:

對公務員的處分, 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 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

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 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2)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套比較完備的行政處罰程式, 包括簡易程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 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否則就是違法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分析, 涉案女教師的單位要求女教師停職檢查, 根本就不是行政處分。 該單位之所以只是要求女教師停職檢查, 應該還是想給女教師改過自新的機會, 因為停職檢查基本上不會對女教師造成多大影響的, 停職檢查就相當於父母讓孩子面壁思過一樣,父母不想打孩子,但是還得教育孩子,於是就要求孩子反思自己的錯誤,這是父母對孩子愛的表現,停職檢查也是單位對員工愛的表現。

據說該女教師也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這個女教師的行為明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鐵路法,而且是嚴重違法的行為,既然嚴重違法,那就必須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還應受到刑事處罰。因此,為了達到教育女教師和公眾的目的,為了懲罰女教師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必須對女教師實施行政處罰,如果行機關發現女教師已經涉嫌犯罪,應當立即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如果國家機關對這樣嚴重的違法行為都不予處罰,那法律就真的被嚴重踐踏了。

法條:

一,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怠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停職檢查就相當於父母讓孩子面壁思過一樣,父母不想打孩子,但是還得教育孩子,於是就要求孩子反思自己的錯誤,這是父母對孩子愛的表現,停職檢查也是單位對員工愛的表現。

據說該女教師也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這個女教師的行為明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鐵路法,而且是嚴重違法的行為,既然嚴重違法,那就必須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還應受到刑事處罰。因此,為了達到教育女教師和公眾的目的,為了懲罰女教師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必須對女教師實施行政處罰,如果行機關發現女教師已經涉嫌犯罪,應當立即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如果國家機關對這樣嚴重的違法行為都不予處罰,那法律就真的被嚴重踐踏了。

法條:

一,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怠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