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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興市一男子利用偽基站宣揚“法輪功”獲刑

2017年11月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被告人彭樹明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彭樹明, 男, 1973年10月出生於廣西藤縣, 漢族, 初中文化程度, 經商, 現住廣西東興市東興鎮, 於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彭樹明長期習練“法輪功”, 曾利用微信向微信好友及微信群發送“法輪功”的宣傳資訊和含“法輪功”資訊的網頁連結。 2015年至2016年期間, 彭樹明駕駛牌號為“桂N55171”小型麵包車, 先後在東興、防城、梧州等地, 利用偽基站設備通過佔用移動通信頻率的方式獲取手機的IMSI識別碼,

發送“法輪功”的宣傳資訊。 2016年8月18日, 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彭樹明, 從其攜帶的物品查獲“法輪功”資料。 同日, 民警從其住處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口號的人民幣27張、“法輪功”內容光碟20張、“法輪功”掛件6件、“法輪功”貼畫2幅、電子設備3套等物品。 經過對查獲的電子設備進行檢查, 從設備上共讀取到1171654個IMSI碼, 據統計, 受影響的中國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用戶達58215戶。

東興市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彭樹明通過使用偽基站、無線電頻率方式宣傳邪教,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依法應予以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 判處被告人彭樹明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彭樹明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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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其所列第六項情形為“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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