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
作者:孔莉
本期提示:會計的職工薪酬與稅法的工資總額相同嗎?職工薪酬核算的明細帳如何正確設置?職工薪酬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何影響?
法規政策:
根據財會2014年8號(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的規定, 職工薪酬由原來的8項內容改為4項, 即將原來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福利費,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與職工教育經費, 非貨幣性福利, 再新增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畫作為改後的第一項內容短期薪酬;將原來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改為第二項內容離職後福利;第三項內容仍為辭退福利;第四項內容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根據上述規定, 會計職工薪酬的核算應在“應付職工薪酬”下設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四個一級明細, 再在短期薪酬下設工資、福利費、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二級明細進行會計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 即分別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型服務企業按8%)扣除, 但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而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
根據上述規定,
案例說明:
【案例1】2017年12月31日, 甲公司分配工資600000元。 其中生產工人工資300000元, 車間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 廠部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 銷售人員工資100000元。 2018年1月5實際發放, 代扣社保費50000元, 代扣個人所得稅35000元。
案例分析: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分配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 300000
製造費用 100000
管理費用 100000
銷售費用 1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資) 600000
2018年1月5日實際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資) 600000
貸: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社保費 50000
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35000
【特別提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養老保險等貨幣性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同工資的處理。
【案例2】乙公司為家電生產企業, 共有職工200名, 其中170名為直接參加生產的職工, 30名為總部管理人員。 2017年12月, 乙公司以其生產的每台成本為900元的電暖器作為新年福利發放給每名職工。 該型號的電暖器市場售價為每台1000元, 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案例分析:
乙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2017年12月計提職工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 198 900
管理費用 35 1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 000
【特別提示】應付職工薪酬=200×1000+200×1000×17%=234 000元。 其中, 應計入生產成本科目的金額=170×1000+170×1000×17%=198 900元;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金額=30×1000+30×1000×17%=35 100元。
2017年12月實際發放職工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 000
貸:庫存商品——電暖器 180 000
【特別提示】主營業務收入=200×1000=200 000元;銷項稅額=200×1000×17%=34 000元;主營業務成本=200×900=180 000元。 發放產品的非貨幣性職工薪酬同樣併入工資交個人所得稅。
本期小結:2014年7月後的職工薪酬分為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會計核算應在“應付職工薪酬”下設上述四個一級明細, 再在短期薪酬下設工資、福利費、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二級明細進行會計核算。 職工薪酬一般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薪酬涉及的成本費用按企業所得稅規定標準稅前扣除。
聲明:本文內容屬於中財訊集團作者撰寫,僅代表個人觀點。另外,凡是非本公司名稱之下所有機構或個人擅自使用本文內容充當自己作品,一律屬於抄襲,請轉載者自覺尊重原創。
職工薪酬涉及的成本費用按企業所得稅規定標準稅前扣除。聲明:本文內容屬於中財訊集團作者撰寫,僅代表個人觀點。另外,凡是非本公司名稱之下所有機構或個人擅自使用本文內容充當自己作品,一律屬於抄襲,請轉載者自覺尊重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