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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有色何燕與前董秘勾結貪污20萬 獲刑一年維持原判


銅陵有色何燕與前董秘勾結貪污20萬

資料顯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燕, 女, 1969年3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無為縣, 漢族, 研究生學歷, 1996年至2006年系原銅都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職工,

2006年至今先後任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室職員、證券科科長。

吳國忠於1997年2月-2008年9月, 先後擔任銅陵有色股份公司董秘、證券部主任、財務部主任、副總經理兼證券部主任、副總經理;2008年9月-2012年2月, 先後擔任銅陵有色集團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部主任、銅冠冶化分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12年2月擔任銅陵有色集團公司副總會計師、專家委成員兼財務部部長。

一審判定, 被告人何燕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此前,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吳國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二審刑事判決書,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原審查明, 1996年11月, 銅都銅業設立證券部, 吳國忠擔任證券部部長, 先後在華安、國元、申銀萬國三家證券公司開設多個個人股票帳戶, 由證券部統一管理, 從事股票買賣及其他投資理財活動。 2006年4月證券部撤銷之後, 吳國忠並沒有安排原證券部工作人員對證券部開設的個人帳戶進行清理, 也未將證券市場上的資金上交銅都銅業公司統一管理。 2006年12月, 吳國忠以銅都銅業公司的名義給相關證券公司發函《關於撤銷下掛證券帳戶及變更帳戶名稱的申請》、《保留和變更相關股東帳戶的申請》。 對原證券部統一開設管理的個人帳戶進行清理, 保留了湯某個人深圳證券帳戶及宇某個人證券帳戶,

並將清理後的剩餘資金260余萬元集中存放在湯某深圳證券帳戶中, 其中150萬元用於支付一冶工會的本金和利息, 其餘110.75萬元由湯某深圳個人證券帳戶轉到湯某上海證券帳戶, 繼續炒股。

2008年2月27日, 被告人何燕受吳國忠的指使, 以發放獎金為名從湯某資金帳戶支出10萬元, 吳國忠分得5萬元, 何燕分得5萬元。 2010年1月27日、2010年2月6日, 被告人何燕再次受吳國忠的指使, 以發放獎金為名從湯某資金帳戶中共支取10萬元, 吳國忠分得6萬元, 何燕分得4萬元。

上訴人何燕上訴表示, 原判認定其與吳國忠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國有公司資金20萬元不能成立, 其得的9萬元是吳國忠看她工作辛苦給她發的獎金, 其沒有與吳國忠秘密私分、侵吞國有公司資金,

請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原審認定犯罪事實清楚, 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裁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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