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肖佩佩 明日是“3.15”消費者維權日, 今日, 東莞市消委會發佈了2016年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南都記者發現, 十大典型案例中, 手機消費的投訴仍然佔據突出位置, 主要涉及購機贈話費、分期購手機、銷售翻新機等陷阱, 需要引起警示。
案例一
網購“免單”箱包, 商家拒返款
2016年6月18日, 王先生等7位消費者在大使(東莞)箱包有限公司的天貓網店“DELSEY箱包旗艦店”參加了購買拉杆箱隨機免單50位元的活動, 活動流程是消費者先支付原價1280元拍下商品, 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將訂單截圖發給商家, 然後商家將貨款返還給消費者。 不料, 王先生等7位消費者在收到拉杆箱並確認付款後, 商家卻拒絕返還貨款。
王先生等7位消費者遂向消委會投訴大使(東莞)箱包有限公司。 雙方就7位消費者是否屬於免單的範圍存在爭議。 商家稱, 6月18日當天參加活動的顧客較多, 隨機抽選中未抽到王先生等7位消費者,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購物前需仔細瞭解網購優惠活動的細節和自身是否具有參加優惠活動的資格,
避免出現爭議時難以維護權益。
如發現上當受騙,
應當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依法維權,
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在7日內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
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案例二
買手機贈高額“話費” 商家忽悠消費者
消費者蔡先生于去年10月31日在望牛墩鎮影劇院1樓的東莞市龍捷通訊有限公司參加手機以舊換新活動,
支付3698元換購一部OPPO R9 S手機,
當時商家承諾贈送4800元話費並稱可抵扣月租,
但是話費實際並不能抵扣月租,
商家又稱送的是4800元網路電話話費。
消費者稱店內廣告和商家承諾都沒有注明是網路電話話費, 存在誤導消費者情況,
消委會經調查瞭解, 店內的廣告確實沒有注明是網路電話話費。 經營者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消法規定, 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 因此, 經調解, 商家向消費者蔡先生退還手機消費款3698元。
消委會提醒:商家廣告購機送高額話費是比較吸引的,
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先要瞭解清楚商品性質和用途才進行消費,
特別是年長消費者,
不要盲目消費,
不要貪圖小便宜,
最後陷入消費陷阱。
案例三
手機以舊換新 內藏分期付款陷阱
石先生于去年9月14日到謝崗鎮的東莞市粵想通訊器材有限公司購買手機。 期間, 店員介紹有以舊換新的手機置換活動, 只要將舊手機交給店方再加200元就可以換一台金立新手機,
隨後, 店員卻稱相關手續已經辦完, 以後每個月要存錢到銀行卡上, 每月供159元, 供24期。 這時石先生呆了, 不是以舊換新嗎?怎麼變成分期付款了?這比直接掏錢買貴多了, 於是石先生要求退款, 卻遭到了店方拒絕, 隨後, 石先生到消委會進行投訴。
市消委會表示, 本消費糾紛中, 店方隱瞞、誘導消費者以舊換新, 其實內藏分期付款, 200元是交首付, 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 並存在強制交易。 經消委會調解, 店方無條件為消費者取消分期付款, 並取消本次手機交易, 退還200元給消費者。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購物時不要貪小便宜,
特別店方要求出示身份證、銀行卡等登記資料時,
要提高警惕,這可能是商家在為你開通隱性服務。同時,商家是有物件性的選擇消費者進行隱瞞、誘導的,一般都是選擇上了年紀的農民工,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貴重物品時,要多帶一個朋友或家屬,這樣可以減少誤入陷阱。
案例四
推介會倉促下“定” 全額退款難
消費者陳先生于去年3月在莞城天寶路6號的格萊美窗簾訂購5個窗簾,支付2000元訂金,因窗簾價格問題與商家無法協商,他要求商家退還訂金,遭到商家拒絕。
原來,陳先生是在參加店家聯盟舉辦的推介會上了匆匆下定,合同內容是下定可選擇做6米的特價99元窗簾,其他窗簾在店家現場選取。但是,陳先生到現場發現店家的窗簾價格虛高,平均都是399元、599元不等,選擇退訂處理。但是,雙方就違約責任上各執一詞。而且,合同定單上注明是定金,暫時無法證明店家存在違約行為,經過多次溝通,店家同意退款1900元,需要收取100元作為違約金和參加推介會的費用。
消委會提醒:店家往往利用消費者貪圖便宜的心態,要求消費者下定來保存價格優惠,利用行銷手段先收取定金,往往是“定金”而不是“訂金”,導致消費者發現價格陷阱時,要求退款馬上就涉嫌違約,最後,消費者處於被動,只能接受少退一點,或者拒不退款等情況。
律師提醒,給付定金後,給付方不履行約定,定金是不能退還的,但是,“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果,兩者存在差異,因此,消費者一定要留意合同退款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提高警惕,這可能是商家在為你開通隱性服務。同時,商家是有物件性的選擇消費者進行隱瞞、誘導的,一般都是選擇上了年紀的農民工,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貴重物品時,要多帶一個朋友或家屬,這樣可以減少誤入陷阱。案例四
推介會倉促下“定” 全額退款難
消費者陳先生于去年3月在莞城天寶路6號的格萊美窗簾訂購5個窗簾,支付2000元訂金,因窗簾價格問題與商家無法協商,他要求商家退還訂金,遭到商家拒絕。
原來,陳先生是在參加店家聯盟舉辦的推介會上了匆匆下定,合同內容是下定可選擇做6米的特價99元窗簾,其他窗簾在店家現場選取。但是,陳先生到現場發現店家的窗簾價格虛高,平均都是399元、599元不等,選擇退訂處理。但是,雙方就違約責任上各執一詞。而且,合同定單上注明是定金,暫時無法證明店家存在違約行為,經過多次溝通,店家同意退款1900元,需要收取100元作為違約金和參加推介會的費用。
消委會提醒:店家往往利用消費者貪圖便宜的心態,要求消費者下定來保存價格優惠,利用行銷手段先收取定金,往往是“定金”而不是“訂金”,導致消費者發現價格陷阱時,要求退款馬上就涉嫌違約,最後,消費者處於被動,只能接受少退一點,或者拒不退款等情況。
律師提醒,給付定金後,給付方不履行約定,定金是不能退還的,但是,“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果,兩者存在差異,因此,消費者一定要留意合同退款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