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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服刑十年的殺人犯被追加刑期八年

文 | 曹小航

黃某在日本監獄服刑10年, 於2014年12月2日提前7個多月假釋。 他因為殺害同在日本打工的一個宿舍的同胞, 一審被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殺人、違反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數罪並罰, 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拿到判決書, 他憤憤不平, 以防衛過當為由上訴。 2005年5月17日被當地高級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1年。

2014年12月12日, 他怎麼也沒有想到, 被驅逐出境後, 在上海虹橋機場一下飛機, 就被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 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

Part

1

報案人是被害人孟某80多歲的老父親, 他揪心地等待這一天。

一個在外國打工幾年未見的兒子, 慘死在異國他鄉, 白髮人送黑髮人, 他怎麼能讓一個不願賠償的罪人輕易逃脫中國法律的審判?

案情並不複雜——

2004年7月19日, 據黃某說, 在日本東京都的住所內, 妻子去上班了, 他睡覺到十點去理髮。 回來後, 孟某已經做好中飯, 兩人一起吃了。

孟想回國一次, 本來約好一起去買照相機等物品, 但黃某覺得太花錢, 明天一大早還要上班, 就委婉地予以拒絕, 並準備把自己和孟某的髒衣服洗了。 孟某見他爽約, 發脾氣罵了一句, 扭頭外出。

下午回到家, 孟某還是氣憤不平, 嘲諷他不講信用, 一門心思只知道賺錢。 他激怒之下罵孟某是蠢豬等等, 孟某發怒了, 把電話機的線拔了往壁櫥上摔, 把電風扇的線也拔了,

又把電飯煲的線扯斷, 說明天去退房子, 叫黃某夫婦滾出去。

原來, 2004年1月的大年初五, 黃某夫婦以旅遊名義到東京, 實際上是為了在日本打黑工賺錢。 他們投奔朋友孟某, 並住在孟某的一間房子, 三個人分擔租金。

孟某和他對罵後, 情緒越來越激動, 掐住黃某的頭頸把他往門外推, 一直把他從床邊推到門口。 突然, 孟某一下子撞到了冰箱上, 並摔倒在地, 然後他爬起來, 從冰箱上拿了一把刀。 黃某一把將刀奪了過來, 然後右手握著刀柄, 向對方刺過去, 兩個人扭扯到二樓的樓梯口摔了下去。 孟某手撐地站起來, 把一樓的門打開跑出去, 黃某緊緊地追上去, 持刀連續數次刺入逃離的孟某的胸部和背部……

正出門的隔壁日本鄰居,

看見黃某拿著一把菜刀身上沾滿血跡, 馬上報警。 站在三樓平臺上的日本鄰居, 偶然也看見黃某殺人這一幕。

幾分鐘後, 警方趕赴現場, 看見一個頭髮淩亂、穿著短褲、渾身是血、背部有切傷的男性趴倒在公寓門前的地上, 巡查人員叫他, 發現其已無脈搏、無呼吸、無意識。

經舉報人指證, 警方趕到居室內, 見黃某坐在床上, 面對警方的詢問, 他承認自己殺了人, 並指認放在廚房砧板上沾血的一把菜刀是兇器。

後經日本東京大學法醫室教授鑒定, 被害人孟某因前胸部心臟刺創導致的瞬間大量失血過多而死亡, 該前胸部心臟刺創系致命傷。 同時, 法醫排除了顱腦損傷、自身潛在疾病等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

日本警方立即以故意殺人罪將黃某逮捕, 後依法開庭進行審判。 在庭審過程中, 黃某承認殺人, 但強調對方先拿刀刺殺自己, 他是奪刀防衛, 自己的手掌也出血了。

最終, 他因為違反該國出入境管理法規和殺人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本來, 一個已經服刑10餘年並獲得假釋的服刑犯, 一個有90多歲老母需要贍養的60歲男人, 並不一定要重新審判再處重刑。

然而, 當天上海警方傳喚黃某後, 面對一張日本東京當地法院的判決書, 他竟然矢口抵賴殺人罪行, 聲稱被害人與他爭吵後, 是從二樓摔下去死的, 他的案件是日本警方栽贓陷害的冤案!

Part

2

一個曾經認了罪、服了刑的人, 怎麼毫無懺悔之心?一個不曾真正認罪悔過的人, 怎麼可以假釋放歸社會?

一個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在日本不肯賠償被害人家屬一分錢的人, 如此冷血囂張, 法律的權威、人世的倫理何在?

上海警方決定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黃某進行立案調查。 黃某在日本被法院以殺人、違反出入境管理及難民罪處罰, 兩罪各判多少刑期沒有明確。

黃某自述, 曾經幾次以旅遊為名出境滯留在日本打工, 這一次和妻子商議去日本打工, 以旅遊的名義再次獲取半年簽證, 其行為涉嫌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因該罪已被日本法院追究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該罪最高刑期在一年以下, 屬於輕罪依法不予追究。

而故意殺人罪是重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 雖然經過外國審判, 仍然可以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日本法院判決的兩罪刑罰僅有11年有期徒刑,明顯低於我國國內對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且涉嫌犯罪的人沒有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公安機關的追訴是慎重的。他們多次派員到北京公安部彙報案情,商討工作。由於案件發生在日本,本案主要證據均系日本司法機關按照日本法律收集,我國公安機關必須依據《中日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方式,到當地調查核實相關材料等,取得的證據才合法有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前介入的檢察官也認為,中日兩國對證據收集的要求有所不同,有必要對案件的關鍵證據進行覆核。

經過一年的準備,2015年12月7日,公安人員會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到達寒氣逼人的東京,在日本警方的陪同下,馬不停蹄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他們多次向當時出警的員警詢問情況,向主檢法醫瞭解相關問題,並到犯罪現場進行勘察,收集到了第一次公審被告人供述記錄、第二次公審被告人供述記錄、相關證人證言、屍檢報告、解剖見證報告和搜查扣押筆錄等一系列證據材料。在此基礎上,他們對兩國不同的證據規範、表達內容展開交流……

遺憾的是,被害人屍體已經處理,兇器也已經毀滅。鑒於案發現場主要建築物沒有變動,日本警方在中國聯合工作小組的見證下,赴案發現場觀察了周邊地形環境、被害人孟某最終死亡的具體位置,並在樓下近距離考察了關鍵證人目擊本案所在的公寓三樓平臺的外觀,最後由日本員警人員就現場確認的整個過程,按照中國警方的要求製作了報告書。

在我國,一般殺人案件在現場留下的血跡、DNA和指紋乃至腳印等,都會一絲不苟地進行比對、鑒定,以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的罪犯。而日本警方認為在現場抓到了罪犯,罪犯認罪,並有目擊證人和報案人,按照該國法律不需要對血跡、DNA和指紋比對、鑒定。經中國警方要求,日本警方對現場採集血樣,經過生物檢材檢驗認定是人血,不是一般動物血型,以排除可能產生的意外情況。

他們到日本東京大學專門請教了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的教授,被害人的致命傷怎麼造成的,造成致命傷之後還能否走動?

日本主檢法醫對被害人傷勢也進行了進一步說明:被害人有五處創口和27處挫傷,兩個人在扭打過程中造成了挫傷,而致命的是第二處傷勢,即前胸部的刺創,直接刺中被害人心臟,穿透了第四肋間。

據目擊證人敘述,他看見黃某在戶外追上孟某後,在其胸腹部刺了兩刀,在孟某肩背部刺了兩刀。而黃某也承認先後刺了對方好幾刀。留存的刀具照片,計量出廚刀總長度約30.5釐米,刀刃長度約18釐米,刀刃最大寬度約4.5釐米,刀背厚度約2毫米……

他們也準備尋找證人,然而,已經70高齡的報案人,因為中風住進了醫院,沒有辦法作證,那位目擊證人對這次突如其來的殺人案件深感創傷,搬離居所到北海道去了……

對所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中國聯合調查小組都作了工作記錄。

通過多方調查,中國聯合調查小組確認黃某刺殺了被害人,明確了被害人致命傷形成的位置,排除了黃某沒有拿刀具殺人的辯解,確定了他在日本被審判和服刑等情況。

與此同時,上海市公安局委託復旦大學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黃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黃某目前無精神病,具有受審能力。

2016年1月12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對黃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執行逮捕。3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黃某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可以減輕處罰,未達到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將本案交由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害人的父母難解心頭之恨,於2016年3月28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遞交了《強烈要求嚴懲殺人兇犯黃某》的請求信,認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嚴重,且毫無認罪、悔罪表現,應當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予以從重判處。

原來,得知孟某突然被害,2004年7月21日,孟某的兩個姐姐與父母即至日本處理孟某的後事,回國後,其父母在楊浦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及其親屬進行賠償。

黃某的妻子王某于當年9月被日本警方遣送回國。2008年9月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因孟家提起的民事訴訟,判決黃某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61萬余元,黃某妻子雖然對其犯罪沒有賠償的連帶責任,因保管夫妻財產,有提供實現賠償便利的義務。

但被告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12月8日,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期間,由於王某說家裡沒有錢財,遲遲不予兌付。法院在多次執行不成的情況下,凍結了被告人居住的房產並準備查封,後被告人妻子被迫陸續支付45萬,剩餘16萬一直沒錢去支付。

楊浦區檢察院受理後,收到指控黃某殺人的案卷九冊,其中日方移交本國的證據材料,都是用藍色資料夾裝訂成冊的國際偵查共助材料。這些證據材料通過外交途徑遞交,上海市公安局收悉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了中文翻譯。

公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並補充了相關證據,確認被告人殺人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6年5月24日向楊浦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並於2017年4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黃某拿到一紙判決不服,於4月10日提出上訴。

Part

3

黃某否認殺人。

我於2017年5月初收到他的上訴狀,上面清晰的五個字:我要求上訴。黑墨水還留有他的簽名和日期。那個“訴”字是繁體字,透著在日本生活的習慣吧。

翻閱沉甸甸的案卷後,我決定儘早提審黃某。人證、物證等齊全,在日本庭審中認罪,為什麼他在中國的法庭推翻所有指控,並明目張膽地攻擊日本警方捏造證據製造冤假錯案,毫無一個正常人良心的譴責和悔過態度?

5月15日,我們趕到位於中原路的楊浦區看守所。他被看守人員帶進來,長得不高,但臉龐白淨,可能是多年獄中生活的緣故。他坐下來,一雙帶著鐐銬的手放在椅子上方的板上,看守人員把椅子的鎖扣住。

他的眼睛盯著我,說:“我是被冤枉的。”我依照法定程式,一字一句地訊問他的個人情況,告知其應有的權利義務。

據案卷材料反映,1955年出生的黃某,讀了初中後就進了工廠,先後換了四個單位,為改善生活條件,他於1988年11月去日本,名為日本留學實為打工,1993年10月回滬,後幹了計程車司機等工作,不得已於2004年1月夫妻赴日本打工。

我直接切入主題,訊問上訴的理由,他說:“我不服判決,公訴人出示的屍體和兇器照片是假的。”他面不改色,否認殺人的基本事實——

本人無殺害孟某的故意,孟某之死系兩人扭打過程中,自己從樓梯上一腳踩空摔倒在地上昏迷,後遭日本法醫解剖而死亡;

2004年12月17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所列的本人有罪供述系偽造,他沒有用刀具刺殺過對方,也沒有看到屍體上有很深的傷口,只看見表皮上的幾處傷口;

日本方提供的被害人孟某的屍體傷勢、刀具照片以及提供的日文判決書(包括中文翻譯版本)均為偽造,和其在日本法庭上閱看的不一致……

“那麼,你認為自己對孟某的死亡有什麼責任?”

“我們是為小事情爭吵導致孟某摔倒死亡的,我有責任的,但我不是蓄意殺人。”

被害人前胸部靠左胸骨頸切跡以下14.5釐米處,向斜左下方有4.1釐米長的雙線縫合的刺創,而繳獲的刀具刀刃長18釐米,可見用力極深。被害人右前胸部有向上3.5釐米、向右方6.7釐米的反“L”字型的刺切創,日本教授解釋說明,此處創口系兇器刺入人體拔出後,再刺入的連續刺戳形成的。

“你說法院出示日本傳來的屍體、兇器照片都是假的,那麼你在日本法庭為什麼承認殺人了?”

“我是承認過殺人,但事實不是這樣的,我的殺人案是冤案,我在日本多處寫申訴信。日本人看不起中國,要報復我!”

“你把賠償的問題說一下?”

“孟某母親在日本要求我賠償,我沒有任何賠償。楊浦區法院民事判決我殺人賠償,已經賠償45萬,還有16萬沒有錢賠了。一共要賠61萬,我老婆退休了,我在服刑,沒有錢了!”

我辦理過一些殺人案件,知道人性可怕兇險的一面,而如此氣盛地抵賴罪行,對一個收留自己一起打工、朝夕相處生活五、六個月的同胞,其心狠手辣地屠刀之後,還能夠如此安然地編造謊言,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一個多小時的審訊後,我放棄了勸說他認罪服法的念頭。

法庭上見!

一切證據都是假的?有報案人、目擊證人、被害人屍體、現場刀具、出警的兩名員警的證言、被告人當場供認、現場勘察筆錄等一系列證據,所有的證據形成了節節相扣的證據鏈,信口雌黃可以推翻了之?

在現代法制社會,無論哪個國家的案件審判,都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在日本如此,在中國更是如此。即使被告人是零口供,只要其它證據確鑿、充分,一樣可以依法判處。

為了徹底毀滅上訴人無罪的幻想,經聯繫溝通,二審法官準備讓被害人的大姐到法庭上作證。

5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06法庭。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師出庭。

在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等程式之後,法官訊問:“上訴人黃某,你可以向法庭陳述你的上訴理由?”

黃某回答:“我對一審判決有疑問,證據是假的,我沒有殺人。是他先持刀襲擊我,我為了自衛奪刀。現在的屍體照片不是他。”

……

孟的大姐被傳喚到證人席,在告知證人權利義務之後,她講述了2004年6月27日接到日本警方的電話,得知弟弟被害的噩耗,於7月23日和父母、妹妹到達日本東京辨認屍體的經過。

“我們看到躺在棺材裡的弟弟鼻青眼腫,不僅認出了弟弟的屍體,還辨認了屍體的照片,當時都錄了口供。”

“日本警方出示了48份證據,給我六張屍檢照片,除了第二張趴著看不清楚,其它五張照片都是我弟弟,弟弟長得像媽媽。我們不會認錯的。媽媽用手摸過他的屍體,問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傷痕?”

“上海一審法院出示的屍體照片我們辨認過,與日本法院的屍體照片一樣的,都是我弟弟。”

“我弟弟年紀輕輕就沒了,想讓他殺人償命!”

我沒有贅述其它幾份證人證言的內容,這些已經提交法庭的證據,與被害人大姐所述內容基本一致。

法庭認為一審判決書所列的證據合法有效,應予確認。

法庭審理進入辯論階段,律師提出三點意見:其一,黃某已經接受過日本的刑事處罰,希望免除或減輕處罰;其二,當事人之前一直關係不錯,被害人有過錯,先發難並持刀挑釁;其三,上訴人書面認可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對被害人家屬謝罪,他願意接受中國法院的再一次審判,徹徹底底地認罪服法。並且,他對被害人家屬已經給予相當的經濟賠償。

作為檢察員,我認為一審法院的訴訟程式合法和判決有效,針對事實發表了如下觀點:

黃某追殺被害人不是自衛,是故意殺人。黃某在日本法院一審法庭審理中,當庭承認因為兩人爭吵,一時激怒,用刀多次刺殺了被害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些證據都由趕赴日本的中國聯合工作小組進行了細緻的覆核,證據合法有效。

尤其是日本警方通過複製犯罪現場,讓黃某參與再現了殺人的過程,所有他行為的細節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現場留下的證據一一吻合,證明了黃某和被害人從二樓跌落下來,用刀具追殺被害人,多次刺殺黃某背部和胸部,致使被害人孟某因前胸部心臟刺創導致的失血過多而當場死亡的事實。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他們兩人扭打摔倒在地上,他都緊緊握著刀具,一心想殺人。這致命的一刀,是他追殺到公寓外發生的,致命傷造成被害人沒有辦法再走動,當場倒地死亡。至於他追殺的動機,就是為了掩蓋他們夫妻滯留日本打黑工的違法事實。且被害人沒有什麼過錯……

我明確提出,自從回國後,黃某無認罪悔罪態度,編撰日本警方製造冤假錯案的不實之辭,今天被害人家屬又一次出庭作證,確認辨認過孟某被害的屍體,黃某至今未足額賠償被害人孟某家屬,且無繼續賠償意願,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法律賦予被害人家屬的權利。

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黃某故意殺人是最嚴重的暴力犯罪之一,依法應該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判處的刑罰先考慮是否可以判處死刑,再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判處無期徒刑等刑期。

對比國內同類案件的刑期,黃某拒不認罪,沒有其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上述判決明顯偏輕。一審法院定性正確,量刑適當。擬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是重證據的,希望法庭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黃某拖著鐐銬走了。

6月7日,二審法院採納了我的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人孟某,1966年1月25日生,無子女。他怎麼會料到,自己引狼入室,為了幾句爭執的話命喪異國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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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仍然可以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日本法院判決的兩罪刑罰僅有11年有期徒刑,明顯低於我國國內對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且涉嫌犯罪的人沒有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公安機關的追訴是慎重的。他們多次派員到北京公安部彙報案情,商討工作。由於案件發生在日本,本案主要證據均系日本司法機關按照日本法律收集,我國公安機關必須依據《中日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方式,到當地調查核實相關材料等,取得的證據才合法有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前介入的檢察官也認為,中日兩國對證據收集的要求有所不同,有必要對案件的關鍵證據進行覆核。

經過一年的準備,2015年12月7日,公安人員會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到達寒氣逼人的東京,在日本警方的陪同下,馬不停蹄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他們多次向當時出警的員警詢問情況,向主檢法醫瞭解相關問題,並到犯罪現場進行勘察,收集到了第一次公審被告人供述記錄、第二次公審被告人供述記錄、相關證人證言、屍檢報告、解剖見證報告和搜查扣押筆錄等一系列證據材料。在此基礎上,他們對兩國不同的證據規範、表達內容展開交流……

遺憾的是,被害人屍體已經處理,兇器也已經毀滅。鑒於案發現場主要建築物沒有變動,日本警方在中國聯合工作小組的見證下,赴案發現場觀察了周邊地形環境、被害人孟某最終死亡的具體位置,並在樓下近距離考察了關鍵證人目擊本案所在的公寓三樓平臺的外觀,最後由日本員警人員就現場確認的整個過程,按照中國警方的要求製作了報告書。

在我國,一般殺人案件在現場留下的血跡、DNA和指紋乃至腳印等,都會一絲不苟地進行比對、鑒定,以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的罪犯。而日本警方認為在現場抓到了罪犯,罪犯認罪,並有目擊證人和報案人,按照該國法律不需要對血跡、DNA和指紋比對、鑒定。經中國警方要求,日本警方對現場採集血樣,經過生物檢材檢驗認定是人血,不是一般動物血型,以排除可能產生的意外情況。

他們到日本東京大學專門請教了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的教授,被害人的致命傷怎麼造成的,造成致命傷之後還能否走動?

日本主檢法醫對被害人傷勢也進行了進一步說明:被害人有五處創口和27處挫傷,兩個人在扭打過程中造成了挫傷,而致命的是第二處傷勢,即前胸部的刺創,直接刺中被害人心臟,穿透了第四肋間。

據目擊證人敘述,他看見黃某在戶外追上孟某後,在其胸腹部刺了兩刀,在孟某肩背部刺了兩刀。而黃某也承認先後刺了對方好幾刀。留存的刀具照片,計量出廚刀總長度約30.5釐米,刀刃長度約18釐米,刀刃最大寬度約4.5釐米,刀背厚度約2毫米……

他們也準備尋找證人,然而,已經70高齡的報案人,因為中風住進了醫院,沒有辦法作證,那位目擊證人對這次突如其來的殺人案件深感創傷,搬離居所到北海道去了……

對所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中國聯合調查小組都作了工作記錄。

通過多方調查,中國聯合調查小組確認黃某刺殺了被害人,明確了被害人致命傷形成的位置,排除了黃某沒有拿刀具殺人的辯解,確定了他在日本被審判和服刑等情況。

與此同時,上海市公安局委託復旦大學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黃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黃某目前無精神病,具有受審能力。

2016年1月12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對黃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執行逮捕。3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黃某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可以減輕處罰,未達到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將本案交由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害人的父母難解心頭之恨,於2016年3月28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遞交了《強烈要求嚴懲殺人兇犯黃某》的請求信,認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嚴重,且毫無認罪、悔罪表現,應當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予以從重判處。

原來,得知孟某突然被害,2004年7月21日,孟某的兩個姐姐與父母即至日本處理孟某的後事,回國後,其父母在楊浦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及其親屬進行賠償。

黃某的妻子王某于當年9月被日本警方遣送回國。2008年9月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因孟家提起的民事訴訟,判決黃某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61萬余元,黃某妻子雖然對其犯罪沒有賠償的連帶責任,因保管夫妻財產,有提供實現賠償便利的義務。

但被告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12月8日,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期間,由於王某說家裡沒有錢財,遲遲不予兌付。法院在多次執行不成的情況下,凍結了被告人居住的房產並準備查封,後被告人妻子被迫陸續支付45萬,剩餘16萬一直沒錢去支付。

楊浦區檢察院受理後,收到指控黃某殺人的案卷九冊,其中日方移交本國的證據材料,都是用藍色資料夾裝訂成冊的國際偵查共助材料。這些證據材料通過外交途徑遞交,上海市公安局收悉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了中文翻譯。

公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並補充了相關證據,確認被告人殺人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6年5月24日向楊浦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並於2017年4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黃某拿到一紙判決不服,於4月10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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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否認殺人。

我於2017年5月初收到他的上訴狀,上面清晰的五個字:我要求上訴。黑墨水還留有他的簽名和日期。那個“訴”字是繁體字,透著在日本生活的習慣吧。

翻閱沉甸甸的案卷後,我決定儘早提審黃某。人證、物證等齊全,在日本庭審中認罪,為什麼他在中國的法庭推翻所有指控,並明目張膽地攻擊日本警方捏造證據製造冤假錯案,毫無一個正常人良心的譴責和悔過態度?

5月15日,我們趕到位於中原路的楊浦區看守所。他被看守人員帶進來,長得不高,但臉龐白淨,可能是多年獄中生活的緣故。他坐下來,一雙帶著鐐銬的手放在椅子上方的板上,看守人員把椅子的鎖扣住。

他的眼睛盯著我,說:“我是被冤枉的。”我依照法定程式,一字一句地訊問他的個人情況,告知其應有的權利義務。

據案卷材料反映,1955年出生的黃某,讀了初中後就進了工廠,先後換了四個單位,為改善生活條件,他於1988年11月去日本,名為日本留學實為打工,1993年10月回滬,後幹了計程車司機等工作,不得已於2004年1月夫妻赴日本打工。

我直接切入主題,訊問上訴的理由,他說:“我不服判決,公訴人出示的屍體和兇器照片是假的。”他面不改色,否認殺人的基本事實——

本人無殺害孟某的故意,孟某之死系兩人扭打過程中,自己從樓梯上一腳踩空摔倒在地上昏迷,後遭日本法醫解剖而死亡;

2004年12月17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所列的本人有罪供述系偽造,他沒有用刀具刺殺過對方,也沒有看到屍體上有很深的傷口,只看見表皮上的幾處傷口;

日本方提供的被害人孟某的屍體傷勢、刀具照片以及提供的日文判決書(包括中文翻譯版本)均為偽造,和其在日本法庭上閱看的不一致……

“那麼,你認為自己對孟某的死亡有什麼責任?”

“我們是為小事情爭吵導致孟某摔倒死亡的,我有責任的,但我不是蓄意殺人。”

被害人前胸部靠左胸骨頸切跡以下14.5釐米處,向斜左下方有4.1釐米長的雙線縫合的刺創,而繳獲的刀具刀刃長18釐米,可見用力極深。被害人右前胸部有向上3.5釐米、向右方6.7釐米的反“L”字型的刺切創,日本教授解釋說明,此處創口系兇器刺入人體拔出後,再刺入的連續刺戳形成的。

“你說法院出示日本傳來的屍體、兇器照片都是假的,那麼你在日本法庭為什麼承認殺人了?”

“我是承認過殺人,但事實不是這樣的,我的殺人案是冤案,我在日本多處寫申訴信。日本人看不起中國,要報復我!”

“你把賠償的問題說一下?”

“孟某母親在日本要求我賠償,我沒有任何賠償。楊浦區法院民事判決我殺人賠償,已經賠償45萬,還有16萬沒有錢賠了。一共要賠61萬,我老婆退休了,我在服刑,沒有錢了!”

我辦理過一些殺人案件,知道人性可怕兇險的一面,而如此氣盛地抵賴罪行,對一個收留自己一起打工、朝夕相處生活五、六個月的同胞,其心狠手辣地屠刀之後,還能夠如此安然地編造謊言,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一個多小時的審訊後,我放棄了勸說他認罪服法的念頭。

法庭上見!

一切證據都是假的?有報案人、目擊證人、被害人屍體、現場刀具、出警的兩名員警的證言、被告人當場供認、現場勘察筆錄等一系列證據,所有的證據形成了節節相扣的證據鏈,信口雌黃可以推翻了之?

在現代法制社會,無論哪個國家的案件審判,都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在日本如此,在中國更是如此。即使被告人是零口供,只要其它證據確鑿、充分,一樣可以依法判處。

為了徹底毀滅上訴人無罪的幻想,經聯繫溝通,二審法官準備讓被害人的大姐到法庭上作證。

5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06法庭。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師出庭。

在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等程式之後,法官訊問:“上訴人黃某,你可以向法庭陳述你的上訴理由?”

黃某回答:“我對一審判決有疑問,證據是假的,我沒有殺人。是他先持刀襲擊我,我為了自衛奪刀。現在的屍體照片不是他。”

……

孟的大姐被傳喚到證人席,在告知證人權利義務之後,她講述了2004年6月27日接到日本警方的電話,得知弟弟被害的噩耗,於7月23日和父母、妹妹到達日本東京辨認屍體的經過。

“我們看到躺在棺材裡的弟弟鼻青眼腫,不僅認出了弟弟的屍體,還辨認了屍體的照片,當時都錄了口供。”

“日本警方出示了48份證據,給我六張屍檢照片,除了第二張趴著看不清楚,其它五張照片都是我弟弟,弟弟長得像媽媽。我們不會認錯的。媽媽用手摸過他的屍體,問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傷痕?”

“上海一審法院出示的屍體照片我們辨認過,與日本法院的屍體照片一樣的,都是我弟弟。”

“我弟弟年紀輕輕就沒了,想讓他殺人償命!”

我沒有贅述其它幾份證人證言的內容,這些已經提交法庭的證據,與被害人大姐所述內容基本一致。

法庭認為一審判決書所列的證據合法有效,應予確認。

法庭審理進入辯論階段,律師提出三點意見:其一,黃某已經接受過日本的刑事處罰,希望免除或減輕處罰;其二,當事人之前一直關係不錯,被害人有過錯,先發難並持刀挑釁;其三,上訴人書面認可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對被害人家屬謝罪,他願意接受中國法院的再一次審判,徹徹底底地認罪服法。並且,他對被害人家屬已經給予相當的經濟賠償。

作為檢察員,我認為一審法院的訴訟程式合法和判決有效,針對事實發表了如下觀點:

黃某追殺被害人不是自衛,是故意殺人。黃某在日本法院一審法庭審理中,當庭承認因為兩人爭吵,一時激怒,用刀多次刺殺了被害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些證據都由趕赴日本的中國聯合工作小組進行了細緻的覆核,證據合法有效。

尤其是日本警方通過複製犯罪現場,讓黃某參與再現了殺人的過程,所有他行為的細節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現場留下的證據一一吻合,證明了黃某和被害人從二樓跌落下來,用刀具追殺被害人,多次刺殺黃某背部和胸部,致使被害人孟某因前胸部心臟刺創導致的失血過多而當場死亡的事實。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他們兩人扭打摔倒在地上,他都緊緊握著刀具,一心想殺人。這致命的一刀,是他追殺到公寓外發生的,致命傷造成被害人沒有辦法再走動,當場倒地死亡。至於他追殺的動機,就是為了掩蓋他們夫妻滯留日本打黑工的違法事實。且被害人沒有什麼過錯……

我明確提出,自從回國後,黃某無認罪悔罪態度,編撰日本警方製造冤假錯案的不實之辭,今天被害人家屬又一次出庭作證,確認辨認過孟某被害的屍體,黃某至今未足額賠償被害人孟某家屬,且無繼續賠償意願,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法律賦予被害人家屬的權利。

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黃某故意殺人是最嚴重的暴力犯罪之一,依法應該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判處的刑罰先考慮是否可以判處死刑,再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判處無期徒刑等刑期。

對比國內同類案件的刑期,黃某拒不認罪,沒有其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上述判決明顯偏輕。一審法院定性正確,量刑適當。擬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是重證據的,希望法庭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黃某拖著鐐銬走了。

6月7日,二審法院採納了我的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人孟某,1966年1月25日生,無子女。他怎麼會料到,自己引狼入室,為了幾句爭執的話命喪異國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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