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撓火車關門不讓火車出發, 絕不能罰兩千元了事
於伏海
雖然公安機關對阻撓火車關門不讓火車出發的羅某麗處罰兩千元並不違法, 但是, 這樣的行政處罰明顯過輕, 當然, 如果羅某麗確實能真誠悔悟, 我也不會寫這篇文章。
從公佈的視頻可以看出, 羅某麗的主觀惡性是非常大的。 員警幾次三番告訴她不能阻撓火車關門, 這樣做是犯法的, 車內乘客也在善意提醒, 要求羅某麗遵守規矩, 但是羅某麗卻出言辱駡員警和乘客, 用手指指點點, 氣焰相當囂張。 如果被告知其行為已經犯法, 羅某麗立即改正,
很多網友說這可能是羅某麗的應激反應, 因為趕火車的人往往都非常焦急, 難免會做出一些出格的事。 假如羅某麗阻礙火車關門出發的行為果真是應激反應, 那羅某麗到達目的地後, 過了四五天時間, 還有應激反應嗎?
這還不算, 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羅某麗停職檢查, 我認為這恰恰是對她的保護, 因為停職檢查既不是行政處分, 更不是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只是希望她能夠反思自己的行為。 羅某麗的行為可以說是品行不良並且造成惡劣影響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教育之所以弊病叢叢, 就是因為羅某麗這樣的老師太多。 這些老師根本不懂教育, 根本不懂孩子, 根本不懂禮儀廉恥, 卻還站在教師的崗位上甚至還是重要崗位, 不但誤人子弟, 還將許多老師帶入歧途。
有很多人說, 教育行政部門讓羅某麗停職檢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不這麼認為。
按下這些不說, 我們再回到羅某麗阻礙火車關門出發的行為裡。 有很多人說, 當天火車也晚點了, 火車也有很大問題的, 那麼, 火車晚點是不是羅某麗可以阻礙火車關門出發的理由呢?當然不是了。
我們都知道, 火車是一個特殊的公共場合, 這個場合封閉狹小而且人員密集, 高速行使中的火車還是高度危險的場所。 在火車這個特殊的公共場所裡, 必須有維持秩序的員警, 世界各國大多都這麼做。 火車要關門時, 遇到他人阻撓, 阻撓火車關門就是違反火車管理秩序的行為, 由誰來阻止這個行為呢, 當然是由火車運營者和員警了, 如果運營者不能排除妨礙的話, 那員警就得上場, 當然, 也不一定非得運營者先出來排除妨礙, 員警可以直接出來排除妨礙, 維持火車運營秩序。
因為員警代表的是國家和法律, 一旦員警出面, 火車運營者和乘客的運輸合同關係, 就轉變成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管理關係了,乘客必須服從員警的指揮,乘客如果對員警的指揮有異議,比如乘客認為不到發車時間是不能關門的,那乘客可以提出異議,員警可以接受乘客的異議,也可以不予接受;如果員警不接受乘客的異議,那乘客也必須聽員警的,絕不能暴力抗法。有很多律師乘坐火車,被乘警要求出示身份證,很多律師都予以拒絕,有的員警被拒絕後就不再查了,但是如果員警執意要查,人們恐怕也只能配合檢查,即使不配合檢查,也不能通過暴力不配合,一旦通過暴力不配合檢查,那就是暴力抗法,暴力抗法輕則是要被行政處罰的,重則則是要被刑事處罰的。如果乘客認為員警在火車上查身份證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並且不得已配合檢查了,那乘客也只能下車後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即使羅某麗所乘火車確實晚點,火車上所有乘客包括羅某麗仍然必須聽從員警的指揮,否則,火車這種特殊公共場所的秩序就會被破壞,就會蕩然無存。大家試想一下,火車的問題應該很多,人人都可以挑出火車的毛病,如果人人都以火車服務有毛病為由不服從員警對火車秩序的維護,那人人都會沒有安全可言的,受害的將會是每一個人。乘客認為火車有問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通過投訴或者訴訟的管道解決,絕不能通過暴力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針對火車服務品質差,絕對不能在火車上通過私力救濟來解決,除非是遇到突發事故,可以使用安全錘擊碎玻璃逃生,除此外,絕對不能以火車有問題為由,破壞火車設備,阻撓火車出發等等。
當然,我說這些,並不是說火車和乘警就不用改善自己,火車和乘警當然需要改善了,而且需要改善的地方很多,比如面對阻撓火車關門這種行為,應該怎麼作出應急處理,這個需要火車和乘警儘快制定一個好的方案出來;還有就是要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火車出發前多長時間就不能檢票上車了,而且應該把這個規定印刷在火車車票上;還應該規定火車晚點後,乘客還要不要按照票面確定的發車時間提前多長時間到車站檢票;等等。
我希望在火車這種特殊的公共場合裡,乘客應當服從乘警和火車的安排,火車要服務好乘客,乘警要維護好火車的管理秩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一個和諧而快樂的乘車環境。
據說,羅某麗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自私自利的,常常按住電梯很長時間等家裡人磨磨蹭蹭出發,如果屬實,那羅某麗實際上已經是“慣犯”了,這次阻撓火車關門的行為不過是其“正常表現”。羅某麗長時間阻撓火車關門的行為屬於暴力抗法行為,並且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事後又不知悔改,其主觀惡性非常之深,已經不適合從事教師職業,甚至已經涉嫌犯罪。希望有關部門對此事件採取高度重視的態度,本著對國家教育事業負責的精神,本著對全國人民負責的精神,作出妥善的處理,做到罰當其行,罰當其性。
就轉變成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管理關係了,乘客必須服從員警的指揮,乘客如果對員警的指揮有異議,比如乘客認為不到發車時間是不能關門的,那乘客可以提出異議,員警可以接受乘客的異議,也可以不予接受;如果員警不接受乘客的異議,那乘客也必須聽員警的,絕不能暴力抗法。有很多律師乘坐火車,被乘警要求出示身份證,很多律師都予以拒絕,有的員警被拒絕後就不再查了,但是如果員警執意要查,人們恐怕也只能配合檢查,即使不配合檢查,也不能通過暴力不配合,一旦通過暴力不配合檢查,那就是暴力抗法,暴力抗法輕則是要被行政處罰的,重則則是要被刑事處罰的。如果乘客認為員警在火車上查身份證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並且不得已配合檢查了,那乘客也只能下車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即使羅某麗所乘火車確實晚點,火車上所有乘客包括羅某麗仍然必須聽從員警的指揮,否則,火車這種特殊公共場所的秩序就會被破壞,就會蕩然無存。大家試想一下,火車的問題應該很多,人人都可以挑出火車的毛病,如果人人都以火車服務有毛病為由不服從員警對火車秩序的維護,那人人都會沒有安全可言的,受害的將會是每一個人。乘客認為火車有問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通過投訴或者訴訟的管道解決,絕不能通過暴力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針對火車服務品質差,絕對不能在火車上通過私力救濟來解決,除非是遇到突發事故,可以使用安全錘擊碎玻璃逃生,除此外,絕對不能以火車有問題為由,破壞火車設備,阻撓火車出發等等。
當然,我說這些,並不是說火車和乘警就不用改善自己,火車和乘警當然需要改善了,而且需要改善的地方很多,比如面對阻撓火車關門這種行為,應該怎麼作出應急處理,這個需要火車和乘警儘快制定一個好的方案出來;還有就是要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火車出發前多長時間就不能檢票上車了,而且應該把這個規定印刷在火車車票上;還應該規定火車晚點後,乘客還要不要按照票面確定的發車時間提前多長時間到車站檢票;等等。
我希望在火車這種特殊的公共場合裡,乘客應當服從乘警和火車的安排,火車要服務好乘客,乘警要維護好火車的管理秩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一個和諧而快樂的乘車環境。
據說,羅某麗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自私自利的,常常按住電梯很長時間等家裡人磨磨蹭蹭出發,如果屬實,那羅某麗實際上已經是“慣犯”了,這次阻撓火車關門的行為不過是其“正常表現”。羅某麗長時間阻撓火車關門的行為屬於暴力抗法行為,並且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事後又不知悔改,其主觀惡性非常之深,已經不適合從事教師職業,甚至已經涉嫌犯罪。希望有關部門對此事件採取高度重視的態度,本著對國家教育事業負責的精神,本著對全國人民負責的精神,作出妥善的處理,做到罰當其行,罰當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