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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變化

很多人好奇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變化有哪幾點?首先是增加了告知程式, 把認定改為了登記, 簡化了相關程式, 有興趣的朋友請看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這個內容, 歡迎閱讀!

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變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2號總局令)新出臺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43號總局令)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把認定改為登記

老的是《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新的是《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老辦法要求納稅人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批.新辦法則把權利放在納稅人手中,由納稅人判斷自己是否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符合條件的,只需到稅務機關登記即可.

2、增加事先告知程式

對納稅人銷售額達標沒有主動登記的情況.《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銷售額達標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在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後,未在規定時限內(次月15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履行告知程式.即在5日內製作並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5日內辦理登記,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3、簡化程式

一般納稅人登記程式比起以前的認定程式簡單了很多.納稅人只需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若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若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4、取消不經常發生經營行為的表述

老辦法有對不經常發經營行為的規定,新辦法,取消了"不經常發生經營行為"的表述,而是規定"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5、免稅銷售額不再包含在銷售額中

《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免稅銷售額不再計入一般納稅人銷售標準.

6、一般納稅人開始日期由納稅人選擇

關於一般納稅人生效日期,《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按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比如,3月8日完成一般納稅人登記,那麼,是從3月1日,還是從4月1日開始按一般納稅人管理,由納稅人自己選擇.

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變化有以上六點, 新出臺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對於納稅人的管理更加到位, 不知道的網友請看上文小編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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