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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副主任向主任下藥兩年,她自殺前錄下投藥過程

因對科室主任心存不滿, 內蒙古赤峰市第二醫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繼偉, 持續兩年向主任張芳(化名)水杯中下藥, 導致其患上股骨頭壞死等多種疾病。

張芳發現後, 錄下田繼偉的投藥過程並報案, 之後服藥自殺。 2017 年 4 月, 田繼偉因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日前, 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書提到,

田繼偉涉嫌故意殺人。

網路截圖

副主任向主任投藥兩年

2014 年前, 張芳在同事與丈夫眼中, 是個「每年體檢都很健康」的人。

她是內蒙古赤峰市第二醫院放射科主任。 根據法院判決書, 2014 年春天, 她發現辦公室水杯裡的水有苦味, 飲用後, 身體出現發胖、面色潮紅、腿變細、肌無力等症狀。

2014 年 5 月, 張芳感覺腿越來越無力, 口角炎反復發作, 化驗時白細胞一直高。 8 月, 她的腿變細, 有時在平地也不能走路, 幾經治療不見好轉, 且病情逐步加重。

法院判決書提到, 2015 年 1 月, 張芳的頭髮全部掉光, 並出現骨質疏鬆、糖尿病, 視力下降等症狀。 年底, 她被診斷為糖尿病、繼發性骨質疏鬆症(重度)、左眼白內障等。

當年 12 月 29 日上午, 張芳在辦公室門口發現, 田繼偉在她水杯裡放東西。 她嘗了一口, 杯中水是苦的, 便倒入飲料瓶裡保存起來。

公開資料顯示, 田繼偉是醫院放射科的副主任, 今年 47 歲。 他 1995 年畢業於內蒙古醫學院臨床醫學專業, 2001 年到包頭醫學院臨床醫學科進修學習。

多次發現「水是苦的」後, 張芳於 2016 年 1 月 2 日上班後, 打開手機錄影模式, 放在辦公室檔案櫃裡。

她故意晾上一杯水離開辦公室, 20 分鐘後, 她回辦公室嘗了一口, 水又是苦的。 通過錄影張芳發現, 田繼偉進入辦公室, 將杯子裡一部分水倒入水池後,

用一長約 10 釐米的藍色瓶子, 往水杯倒了些液體後離開。

此後 70 多天時間裡, 張芳多次以相同方式, 攝錄田繼偉向她水杯裡投放不明液體的過程。

張芳到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報案後, 2016 年 3 月 19 日, 偵查人員在張芳辦公室內, 將投放藥品的田繼偉抓獲歸案。

主任身體惡化後自殺身亡

張芳向警方表示, 自己和田繼偉在工作中並無矛盾。 她認為, 田繼偉下藥是為了讓其生病, 不能上班。 在張芳看來, 田繼偉很在意自己的職位, 也很在意其他人的稱呼。 有時張芳不在, 田繼偉會私自拆開給放射科主任的資料。

但田繼偉供述, 張芳平時在放射科開會總罵人, 導致自己心懷不滿。

後來, 他聽張芳說自己血糖高,

對激素過敏, 就想偷著給她下點藥和糖, 讓她加重病情, 無法上班, 以便「在單位見不到她」。

法院審理查明, 田繼偉用礦泉水瓶和雪碧飲料瓶配製液體, 每次先往瓶里加地塞米松注射液, 再加白糖, 有時還加慶大黴索注射液, 有時再加少量的水。

根據鑒定, 長期使用地塞米松的副作用是:體重增加、下肢浮腫、易出血傾向、肱或股骨頭缺血性壞死、骨質疏鬆及骨折、肌無力、肌萎縮、胃腸道刺激(噁心、嘔吐)、胰腺炎、消化性潰瘍或穿孔, 青光眼、白內障、糖尿病加重等。 同時, 患者可出現精神症狀。

2016 年 5 月 23 日, 張芳告知丈夫不回家吃飯, 此後關閉手機下落不明。

3 天后, 她的屍體在赤峰市紅山公園內一座山上發現。 經法醫鑒定, 張芳系因過量服用藥物中毒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 張芳因飲用田繼偉下藥的水後, 健康狀況惡化, 後服用艾司唑侖自殺。

法院終審判決副主任田繼偉無期。

網路截圖

副主任故意殺人被判無期

一審法院查明, 田繼偉因不滿放射科主任張芳的工作方式, 產生下藥之念。 他多次自製地塞米松注射液與糖水的混合液體,倒入張芳飲水用的杯子、保溫瓶內。

庭審中,田繼偉及辯護人提出,其沒有殺死張芳的故意,該行為是傷害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未遂),因此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田繼偉與張芳因工作關係產生矛盾後,故意非法剝奪張芳生命,致其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繼偉已著手實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田繼偉預謀報復,從其犯罪動機、原因、行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損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

2017 年 4 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繼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田繼偉以「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對張芳造成傷害結果」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田繼偉採取秘密手段,長時間持續往張芳飲水杯中投放自製藥物混合液體,致張芳重傷,後因不堪忍受而過量服用安定類藥物自殺。且手段卑劣,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顯,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他多次自製地塞米松注射液與糖水的混合液體,倒入張芳飲水用的杯子、保溫瓶內。

庭審中,田繼偉及辯護人提出,其沒有殺死張芳的故意,該行為是傷害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未遂),因此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田繼偉與張芳因工作關係產生矛盾後,故意非法剝奪張芳生命,致其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繼偉已著手實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田繼偉預謀報復,從其犯罪動機、原因、行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損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

2017 年 4 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繼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田繼偉以「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對張芳造成傷害結果」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田繼偉採取秘密手段,長時間持續往張芳飲水杯中投放自製藥物混合液體,致張芳重傷,後因不堪忍受而過量服用安定類藥物自殺。且手段卑劣,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顯,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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