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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領醫療收費票據有關問題明確

關於進一步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領醫療收費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7〕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計生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 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 進一步規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收費票據申領、使用管理,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要求, 按照《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衛醫發〔2000〕233號)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統一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均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醫療收費票據。 其中, 京外中央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 由財政部委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管理。

二、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應按照《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73號)規定辦理醫療收費票據申領手續。

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在首次申領醫療收費票據時, 應按照規定程式先行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 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提交申請函, 詳細列明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使用範圍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三證合一的機構證書及影本, 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影本。

(二)衛生部門核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檔影本。

財政部門應根據財綜〔2012〕73號檔, 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醫療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 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 發放醫療收費票據;對不符合醫療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

向申請醫療機構說明原因。

三、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並嚴格按照財綜〔2012〕73號檔規定, 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 加強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促進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規範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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