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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了: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胡小燈(化名)是2017年的應屆畢業生, 她就讀於一家國家重點大學。 胡小燈於在校期間參加過很多社團活動, 精力十分旺盛。 在畢業的時候, 胡小燈也面試了多家企業, 最終選定了兩家企業作為她的用人單位。 胡小燈想得很美好, 她想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白天在A公司工作, 晚上在B公司工作。

但是夢想很豐滿, 現實卻很骨感, 胡小燈的這種工作方式很快就出現了問題——自從胡小燈入職後,

A公司就發現胡小燈一下班就一溜煙地離開公司, 而且經常拒絕加班。 於是胡小燈的領導只能找胡小燈談話, 問詢原因, 胡小燈也向領導坦白了她晚上要在另一家公司上班的情況。

聽了胡小燈的回饋後, 她的領導將這個情況彙報給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 但在人力資源部門得知胡小燈的情況後, 就以胡小燈在外有兼職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 胡小燈很納悶, 公司有權以她同時與兩家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律師說法

目前, 存在雙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常見有到下幾類:

1

非全日用工的勞動者

2

企業放長假的富餘職工

3

經企業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

4

企業內退後另行就業的勞動者

5

企業的下崗待崗人員

而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 雙重勞動關係變得更加合法和明確。

1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而言之,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本身並不違法, 只是符合某個條件時, 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

2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 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可見, 《勞動合同法》對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不同單位建立雙重甚至多重勞動關係明顯持肯定態度。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 對於上述兼職形成的用工關係, 法律明確認可作為勞動關係進行保護。

因此,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單純以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可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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