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打假人買假茅臺索賠10倍被駁 法院:浪費司法資源

帶著公證員買假酒

直接索要10倍賠償

買家系職業打假人

涉數十起索賠官司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江小華10倍的賠償款。

《食品安全法》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 為一千元。 但是, 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退還貨款5.7萬元, 支付公證費2500元, 駁回原告10倍索賠的訴求。

被指通過訴訟牟利

原告上訴二審被駁

江小華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適用“10倍價款賠償”的規定。

最終, 二審法院駁回江小華的上訴, 維持原判。

職業打假相關案件

相關法條或有變化

但趙佔領律師指出, 以現階段法律界的趨勢來看, 相關法條可能要發生變化。

職業打假人大量出現後, 法院接收的案件激增, 他們將法院作為一種工具, 浪費了大量的法律資源。 “職業打假人的目的就是為了牟利, 很多起訴著重於能打贏和成本小、風險小, 而非懲治不良商家。 這就導致大量案件著眼於商品標籤問題、專利號問題之類的瑕疵, 而非對老百姓意義更大的品質問題。 ”

最高法今年6月曾經對工商部門的建議作出回復, 回復表示2014年的規定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但就現階段情況看, 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 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趙律師介紹, 《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也即將出臺, 該條例意見稿中不認可職業打假人為消費者, 對職業打假人持一種否定態度。 因此, 關於江小華一案的判決, 可能代表著法院的態度。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