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寶一案已於2017年11月29日, 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中晉一案, 近日已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e租寶、中晉, 都是在2016年4月19日召開的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被點名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反面典型。
中晉和e租寶的量刑不一樣
2017年11月29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甯、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
2017年9月12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數罪並罰, 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並罰,
一審宣判後, 二被告單位未提出上訴, 丁甯、丁甸、張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法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該案就是知名度很高的e租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是終審裁定。
近日, 中晉一案也回歸人們視野。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中晉資產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沈嘉、李偉做出宣判, 認定被告人沈嘉、李偉作為國太集團下屬中晉資產公司的主管人員, 違反法律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 數額巨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沈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李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財產變價後,
主犯涉案數額越來越大
2016年4月19日, 在北京召開的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 提到前段時間發生的e租寶、中晉系案件, 譴責兩案“打著‘網路金融’旗號非法集資, 給有關群眾帶來嚴重財產損失, 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會議要求, 在發展新技術新業務時, 必須警惕風險蔓延。
上海互聯網金融評價中心研究員梁長玉指出, 對e租寶、中晉系案件宣判, 有利於行業整治行動的推進。 “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雙向的‘羊毛党’, 既有法人犯罪, 企圖薅投資人的‘羊毛’, 也有投資人要薅理財平臺的‘羊毛’。 而e租寶、中晉系兩案表明, 企業股東、企業高管、投資人,
值得一提的是, e租寶、中晉既然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反面典型, 有不少人就覺得中晉一案的量刑過輕, 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 尤其是繼e租寶、中晉之後, 上海快鹿集團旗下“金鹿財行”和“當天財富”兩家融資平臺, 同樣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已於2016年9月被立案偵查, 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人們關心, 隨著e租寶、中晉兩案的宣判, 快鹿一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律條款顯示,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處罰不一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身就不是重罪, 最高也就10年有期徒刑。 ”上海勁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永峰律師, 業務方向為公司類糾紛(側重股權類訴訟)、房產類糾紛及刑事辯護, 他解答了人們的議論,“立法者的本意認為此類犯罪的社會危險性相對不大,最高十年刑期足夠懲戒犯罪分子,但在後來審判實踐中,‘非吸’案件涉案金額越來越高,動輒千萬,但是存在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為了保持罪刑相適應,就需要對不同涉案金額做出量刑區別。”
多位網友表示,涉案金額幾千萬的被告人,坐牢只需幾年,這與自己的心理預期存在差距。
老周點金 周健:資深媒體人,國家高級財務分析師,原上海商報高級記者。從政府公務員到商業媒體,走過三大洲,看盡人間百態,對商業模式和財經有獨到的觀察。
他解答了人們的議論,“立法者的本意認為此類犯罪的社會危險性相對不大,最高十年刑期足夠懲戒犯罪分子,但在後來審判實踐中,‘非吸’案件涉案金額越來越高,動輒千萬,但是存在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為了保持罪刑相適應,就需要對不同涉案金額做出量刑區別。”多位網友表示,涉案金額幾千萬的被告人,坐牢只需幾年,這與自己的心理預期存在差距。
老周點金 周健:資深媒體人,國家高級財務分析師,原上海商報高級記者。從政府公務員到商業媒體,走過三大洲,看盡人間百態,對商業模式和財經有獨到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