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9日電 (蘭成清)“我在這家店看見他老婆在裡面炒菜, 店面上寫的聯繫電話都是他們夫妻兩的。 ”宋某慶說。 發言的宋某慶是“重慶飯店”的老闆, 他口中所說的夫妻兩是吳某桃及其配偶。 這是一場由店面轉讓合同引起的糾紛。
2016年8月15日宋某慶經人介紹與吳某桃簽訂了《轉讓協定》, 協定中提到吳某桃將位於福安某地的“重慶飯店”轉讓給宋某慶, 同時吳某桃也作出承諾說要是自己回來開店的話, 便以轉讓費的價格收回“重慶飯店”。 但同年10月份, 吳某桃在距離“重慶飯店”100米的地方重新開了一家名叫“老重慶飯店”的店鋪。
對此宋某慶多次與吳某桃交涉, 希望吳某桃退還曾經許諾的轉讓費用。 吳某桃稱他當時並沒有對宋某慶作出退還轉讓費的承諾, 這家“老重慶飯店”是黃某某所開並不是屬於自己的。
庭審階段宋某慶提交了當時的轉讓協議擬證吳某桃有作出上述承諾, 電話錄音以及吳某桃新開店面的照片。 吳某桃說宋某慶的協定違約內容造假, 電話錄音是真實的, 但是斷章取義雙方說的都是氣話, 提交了“老重慶飯店”系黃某某所開的證明, 以及黃某某、袁某、羅某的證詞。
對於吳某桃出示的證據, 宋某慶認為, 上述《店面租房合同》中既未約定店面位置, 又未有房東出庭作證, 且簽訂時間與店面的實際裝修時間不一致,
為調查真相, 福安法院對“老重慶飯店”進行了實地調查, 並詢問了飯店的服務員形成筆錄, 並組織雙方質證。 福安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吳某桃對宋某慶作出的書面承諾, 雙方協議為自願簽訂, 該合同合法有效, 理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且吳某桃在協議訂立後數月開的“老重慶飯店”與協議中的“重慶飯店”具有鮮明的關聯性和指向性,
因此, 福安法院判決吳某桃償還宋某慶所有的轉讓費用及利息。 判決後吳某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