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9日電 (蘭成清)2011年陳某成與周某芳結婚共建一家庭, 於2012年生育一女陳某馨。 在2016年7月因感情不合結束了5年的婚姻生活, 同年12月福安法院收到了陳某馨的一紙訴狀, 這個小小年紀的孩子將她的父親告上了法庭, 並要求父親承擔對自己撫養義務。
當初陳某成與周某芳離婚時訂立了一份協定, 協定約定陳某馨由周某芳撫養, 陳某成則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並負擔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 於每月15號前付清, 直至陳某馨18周歲為止。
然而這位父親並沒有按照協定按時支付周某芳撫養費, 至2016年8月陳某成已拖欠撫養費用5000元。
陳某成說他不履行協定內容的原因是孩子的母親周某芳想將孩子的姓氏改為周姓, 他認為孩子的姓氏跟隨了母親, 並且他已與周某芳離異, 那麼這個孩子就與他沒有關係了, 就不需要自己再去支付撫養費用。
但一個孩子是父母雙方的結晶, 父母對孩子有著撫養的義務。 即使不跟隨父親的姓氏, 在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情況下, 他方應當擔負必要的費用, 這樣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會由於父母離異而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