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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印度的法官打交道

作者:湯宇

如何與印度的法官打交道

在異國投資、營商,需瞭解相關制度和權力機關架設,遇到問題時判斷投資國行政部門是否濫用職權,企業或投資者如何維護自身利益,不走彎路以便更有效率地在異國投資過程中占得先機。 此文將剖析印度的司法體系及結合相關案例來分享我們的經驗。

在去年的一次研討會上,我們討論過有關合同欠款糾紛的主題(印度勞動法實務研討會召開),其中我們提到,判斷一個市場是否能夠正常運作,不僅依靠的是良好而誠信的商業習慣,更體現於制定和執行合同的能力以及解決爭議的效率,這三點屬於緊密聯繫且相互影響的因素。

因為良好的合同執行程式提高了商業關係的可預測性,減少不確定性,也確保投資者的權利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在當地法院迅速得到支持。 若在印度發生糾紛的情況下不能及時且有效地通過司法程式解決,整個社會經濟則會被效率較低的商業慣例所影響。 既然我們落地印度投資、營商,在借鑒中國政商經驗文化的同時,理所應當需要瞭解印度權力機構如何運營,它們是怎樣一個架構,手中都有哪些權力,在何時候會干涉在印度的外資企業的運營。

宏觀瞭解印度司法系統,發生糾紛時才能更好地向法官傳遞我們想傳達的要點。

司法系統

印度擁有非常健全的獨立司法制度,同時也深受英國的影響,憲法中明確地說明印度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架構,其中司法又是處於絕對獨立的地位。 印度於制憲過程中,設計出一套具有聯邦色彩的司法體系,其特點在於由最高法院構成該體系最高單位,負責詮釋印度憲法和一般制定法。 不像美國的二元司法體系(除聯邦最高法院外,各州亦有各自的最高法院,這些最高法院也同時擁有解釋憲法的職能),印度全國上下遵循一套一元制的司法體系。 換句話說,雖為聯 邦制國家,印度的司法體系沒有區分聯邦和邦,而僅具有層級的差異。 位於新德里的印度最高法院是印度最高的上訴法院也是憲法解釋法院,每個邦都設有一個高級法院以及下屬的地方法院,以此保證法律自上而下的執行,從而確保公民基本權利受到印度憲法的保護。

1. 印度最高法院

在印度,(Supreme Court of India)印度最高法院不僅是印度最高的司法場所以及上訴法院,也是最高憲法法院,享有憲法授予的違憲審查的權力。 其人員組成是由一位印度首席大法官和30名最高法院法官構成,其享有優先、上訴以及諮詢管轄權。 同時,作為最終上訴法院,其上訴所針對的管轄物件為各邦高級法院以及其他區法庭所做出的判決。

最高法院針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享有初審管轄權,其也作為各邦政府間的爭議調解者。 同時,作為一個有諮詢權的法院,可以接受總統服從憲法下所提出的法案諮詢進行回答,其也可以自行採取措施進行認定,不需要檔上的申請。

這種對法案諮詢所作出的解答也同樣具有法律的效力。 區別於中國的最高法所做出的判決,或是對某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釋,是作為各級法院的參考標準,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相應的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當遵照執行,但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根據印度《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所有由最高法院法官做出的判決都將成為全國性法律,所有下級法院都需遵守。

印度首席大法官的任命是由總統提名,議會兩個議院多數票(1/2)通過。 但是,首席法官不能由行政或是司法系統內部下令解除其職務,只能通過議會兩議院進行彈劾,彈劾的程式複雜且滿足彈劾的條件也尤為困難,需總統簽發彈劾命令並且在議會兩個議院絕大多數票(2/3)通過才能從其職位上被彈劾。

2. 印度高級法院

印度高級法院(High Court/State Court)。 根據印度《憲法》第141條,印度在邦行政層級設立的法院稱之為高級法院,目前一共設有24個高級法院,通過參考最高法院的判例而進行判決以及發佈和簽發各項命令。 高級法院在其本邦領土範圍內的所有刑事和民事事項享有初審管轄權,而通過《憲法》226條,絕大多數高級法院的工作主要是來源下級法院或法庭的令狀和上訴請願。

為什麼印度的一級行政區包括29個邦、6個聯邦屬地及德里國家首都轄區,而高級法院卻僅有24個?原因在於,有的高院的管轄區域包含了其他邦,如孟買高院的管轄範圍不僅僅是馬邦,還有果阿邦,因此也造成了並非每個邦都有其高院的局面。

高級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高級法院法官都由印度總統提名,該邦邦長以及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聯合任命產生。其彈劾也需邦長的命令狀以及邦議會絕大多數票(2/3)通過才能免除其職務。

3. 印度區法院

印度的區法院(District Court)是印度邦政府在其本邦各個地區上所設立的法院,區法院的設立取決於該地區的人口數量、案件爭議數量等因素。此類法院則是在高級法院的行政管轄之下,區法院所做的判決和決定則是在高級法院的上訴管轄範圍內。印度區法院對其本區內的除卻高級法院所管轄的刑事、民事事項享有初審管轄權。如,在德里一共設有6個區法院,Rohini、Saket、Patiala House等6個區法院。

區法院的法官則是由該邦邦長以及高級法院首席法官商討後得出提名進行任命。

4. 印度村法庭

村法庭(Nyaya Panchayat)通過1888年公認的馬德拉斯村法院法建立,由一名法官與兩名陪審調解案件,這種模式先行在古吉拉突邦施行,進而在1947年以後推廣至印度全國各邦的農村地區。而在相關法律《Gram Nyayalayas Act》, 2008通過後,有了正式的法律為依託,進而審理村範圍的民事、刑事事項(民事主要以財產權益糾紛為主,而刑事管轄權則為2年以上刑期的犯罪行為),不走法院審理程式而是通過調解的形式進行。

在印度,由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所以其法院系統也是獨立於行政權以及立法權之外。法院系統有其自己的財政撥款、薪酬制度、任免制度以及工作遵循先例的制度,所以在審判上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

除了對於一些由於缺乏罰金管轄權而無法受理的案件,地方法院是大部分爭端的一審法院。違反憲法中基本權利的案件在相應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

5. 其他法庭架構

除了以上的基本法院層級,印度還有一系列專門處理特定爭端的特殊法院和法庭:

a.各種稅務法庭

b.消費者賠償法庭

c.行政法庭

d.債務償還法庭

e.機動車事故賠償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依據2013年印度《公司法》設立了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NCLT)這樣的准司法機構,其主要的職權在《公司法》中有具體規定。如,公司清算、並購的批准,針對經營不善所進行的認定和裁決等。

公民可以針對一項民事或刑事裁決向地方法庭法官提起訴訟。接下來,可以依次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如何與印度法官打交道

介紹完法院層級和主要的職權,從紙面上看,獨立、不受任何干涉,這兩點我們承認事實如此,但需要吐槽的是,審判效率低下,收受賄賂情況嚴重,確實遭受到了多方的詬病。每個過於獨立的事物最怕的是自身開始腐爛。有資料顯示,截止2016年12月,仍然有超過2千萬的案件積壓在印度各個區法院,其中2/3是刑事案件,1/10已經待決超過10年。印度每73000人中才有一名法官,這種情況是比美國要糟糕7倍之多;將這些案件平均下來,每名法官至少有1300個案件處於待決狀態,需要在每個月判決43個案件。排除民事案件,要將所有的刑事案件清理完畢,保守估計需要30年。

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因沿襲英國的文獨法官文化,每個判決或是相應的訴狀,少則幾十頁,多則上百頁,每個案件的處理過於放大細節,導致效率的延緩;加上印度沒有相應的審限規定,同時法官系統的腐敗也是造就此局面的原。

在印度發生糾紛是否只能坐等3年、5年或是7年?答案是肯定的,此種可能性較大。因此,我們希望不論是久居印度的朋友,還是剛來或想要來印度的朋友,事前的風險防範我們不能說要不惜代價去搭建,但至少要分析到位,特別是印度處於高速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度極低是普遍現象,只有不斷挖掘和預判風險,才能更好地在印度持續發展。而目前印度已認識到該類問題並作出了一些改變,如NCLT。

若不幸涉及糾紛,也無需緊張和過於擔憂,但需要有持久戰的心裡準備。此時,瞭解如何與法官打交道顯得尤為重要。不似國內,當事人可以與法官進行溝通甚至是自我辯護,可在印度,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或與法官單獨進行溝通卻不大可能實現。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通過你的職業代言人--律師來傳遞你想要讓法官知曉的資訊。並且,律師可通過瞭解當事人目前的處境和想要獲取的結果,運用法律允許的手段去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具體案例來總結:

2012年中國A公司與印度B公司簽訂了相應的機械購銷合同,A公司在收取B公司25%的預付款後按約履行並將合同所約定的機械海運至印度孟買。B公司收取了該批機械,應當在完成調試並檢測符合約定標準後及時將尾款付清,但B公司基於印度市場行情的波動該類機械設備的售價遠低於其進口的價錢為由,延遲支付尾款,並提出:“進口價與市場價所產生的差價需要由A公司補償後,B公司將剩餘的尾款結清”。期間雙方不斷扯皮,但均無實際進展。

承接該案之後,根據當事人所處境地以及其要求,判斷其案件所屬管轄權且排除仲裁的可能性之後,通過法律的合法手段以及溝通協商後由B公司先期還款1/3。餘下的貨款在B公司列明還款計畫後並未按約履行,只能訴至法院。

其實,當事人與印度法官的溝通,無非是通過證據和書面的陳述進行。因此,與律師的溝通尤為重要,律師可通過其職業技能在梳理事實的過程中將所需證據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並依照事實將現有的證據材料構建出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將完整事實與證據呈現在印度法官面前,完成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溝通。

當然,除了以上方式,也可採用非常規手段進行溝通,在此不具體介紹。

在印度產生爭議的解決方案

1. 司法協助 & 判決協助執行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44A章規定了由往復地區(reciprocating territory)法院做出的判決的執行。法典規定,往復地區上級法院通過且在印度地方法院存檔的判決可在印度執行,原因是其已在印度地方法院通過審閱及存檔。根據印度政府的通報,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國、紐西蘭、香港和斐濟為往復地區。對於其他國家(一般為普通法系國家),若印度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通過一項由外國法院通過的判決處理,則該判決可在印度執行。較為遺憾的是,中國並不在相應的國家名單之列。

同時,《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在其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債務和違約金的快速償還程式。與一般訴訟不同,被告人無權自我辯護。

2. 投資條約帶來的新爭端解決機會

印度與許多國家都簽署了雙邊投資條約,包括澳大利亞、法國、日本、韓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荷蘭、馬來西亞、丹麥及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 )等。與每個國家簽訂的協定都規定,締約一方投資者與另一方投資者應該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爭端。

印度是多國投資擔保機構(MIGA)締結會議的參會國,該機構規定締約國和大會及MIGA之間應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爭端。

我們建議在印度投資的各位,儘量選擇通過仲裁來解決爭議。首先,仲裁裁決已然得到了印度執行的許可,只要相應仲裁機構所在國被印度列在可執行裁決國家名單之中。

按照印度法律,以下爭端類型不能通過仲裁解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 與公共權利有關的爭端

- 具有與刑事犯罪類似的性質,且需根據《外匯管制法》(FEMA)裁決的爭端

- 由法定機構頒佈有效智慧財產權的爭端

- 超過當事人意志的稅收爭端

- 根據《1956年公司法》停止營業的爭端

- 涉及破產的爭端

一匡寄語:“一匡”是資立方旗下跨境投資資訊社交平臺,致力於搭建最符合市場需要的投資服務基礎設施,提供跨境投資架構設計、資料採擷、投資資訊、交易撮合等全流程服務。解決海外投資市場及業務資訊不對稱問題,智慧匹配供需雙方需求,逐步發展為跨境投資多層次全資產科技服務生態圈。

高級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高級法院法官都由印度總統提名,該邦邦長以及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聯合任命產生。其彈劾也需邦長的命令狀以及邦議會絕大多數票(2/3)通過才能免除其職務。

3. 印度區法院

印度的區法院(District Court)是印度邦政府在其本邦各個地區上所設立的法院,區法院的設立取決於該地區的人口數量、案件爭議數量等因素。此類法院則是在高級法院的行政管轄之下,區法院所做的判決和決定則是在高級法院的上訴管轄範圍內。印度區法院對其本區內的除卻高級法院所管轄的刑事、民事事項享有初審管轄權。如,在德里一共設有6個區法院,Rohini、Saket、Patiala House等6個區法院。

區法院的法官則是由該邦邦長以及高級法院首席法官商討後得出提名進行任命。

4. 印度村法庭

村法庭(Nyaya Panchayat)通過1888年公認的馬德拉斯村法院法建立,由一名法官與兩名陪審調解案件,這種模式先行在古吉拉突邦施行,進而在1947年以後推廣至印度全國各邦的農村地區。而在相關法律《Gram Nyayalayas Act》, 2008通過後,有了正式的法律為依託,進而審理村範圍的民事、刑事事項(民事主要以財產權益糾紛為主,而刑事管轄權則為2年以上刑期的犯罪行為),不走法院審理程式而是通過調解的形式進行。

在印度,由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所以其法院系統也是獨立於行政權以及立法權之外。法院系統有其自己的財政撥款、薪酬制度、任免制度以及工作遵循先例的制度,所以在審判上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

除了對於一些由於缺乏罰金管轄權而無法受理的案件,地方法院是大部分爭端的一審法院。違反憲法中基本權利的案件在相應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

5. 其他法庭架構

除了以上的基本法院層級,印度還有一系列專門處理特定爭端的特殊法院和法庭:

a.各種稅務法庭

b.消費者賠償法庭

c.行政法庭

d.債務償還法庭

e.機動車事故賠償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依據2013年印度《公司法》設立了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NCLT)這樣的准司法機構,其主要的職權在《公司法》中有具體規定。如,公司清算、並購的批准,針對經營不善所進行的認定和裁決等。

公民可以針對一項民事或刑事裁決向地方法庭法官提起訴訟。接下來,可以依次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如何與印度法官打交道

介紹完法院層級和主要的職權,從紙面上看,獨立、不受任何干涉,這兩點我們承認事實如此,但需要吐槽的是,審判效率低下,收受賄賂情況嚴重,確實遭受到了多方的詬病。每個過於獨立的事物最怕的是自身開始腐爛。有資料顯示,截止2016年12月,仍然有超過2千萬的案件積壓在印度各個區法院,其中2/3是刑事案件,1/10已經待決超過10年。印度每73000人中才有一名法官,這種情況是比美國要糟糕7倍之多;將這些案件平均下來,每名法官至少有1300個案件處於待決狀態,需要在每個月判決43個案件。排除民事案件,要將所有的刑事案件清理完畢,保守估計需要30年。

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因沿襲英國的文獨法官文化,每個判決或是相應的訴狀,少則幾十頁,多則上百頁,每個案件的處理過於放大細節,導致效率的延緩;加上印度沒有相應的審限規定,同時法官系統的腐敗也是造就此局面的原。

在印度發生糾紛是否只能坐等3年、5年或是7年?答案是肯定的,此種可能性較大。因此,我們希望不論是久居印度的朋友,還是剛來或想要來印度的朋友,事前的風險防範我們不能說要不惜代價去搭建,但至少要分析到位,特別是印度處於高速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度極低是普遍現象,只有不斷挖掘和預判風險,才能更好地在印度持續發展。而目前印度已認識到該類問題並作出了一些改變,如NCLT。

若不幸涉及糾紛,也無需緊張和過於擔憂,但需要有持久戰的心裡準備。此時,瞭解如何與法官打交道顯得尤為重要。不似國內,當事人可以與法官進行溝通甚至是自我辯護,可在印度,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或與法官單獨進行溝通卻不大可能實現。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通過你的職業代言人--律師來傳遞你想要讓法官知曉的資訊。並且,律師可通過瞭解當事人目前的處境和想要獲取的結果,運用法律允許的手段去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具體案例來總結:

2012年中國A公司與印度B公司簽訂了相應的機械購銷合同,A公司在收取B公司25%的預付款後按約履行並將合同所約定的機械海運至印度孟買。B公司收取了該批機械,應當在完成調試並檢測符合約定標準後及時將尾款付清,但B公司基於印度市場行情的波動該類機械設備的售價遠低於其進口的價錢為由,延遲支付尾款,並提出:“進口價與市場價所產生的差價需要由A公司補償後,B公司將剩餘的尾款結清”。期間雙方不斷扯皮,但均無實際進展。

承接該案之後,根據當事人所處境地以及其要求,判斷其案件所屬管轄權且排除仲裁的可能性之後,通過法律的合法手段以及溝通協商後由B公司先期還款1/3。餘下的貨款在B公司列明還款計畫後並未按約履行,只能訴至法院。

其實,當事人與印度法官的溝通,無非是通過證據和書面的陳述進行。因此,與律師的溝通尤為重要,律師可通過其職業技能在梳理事實的過程中將所需證據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並依照事實將現有的證據材料構建出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將完整事實與證據呈現在印度法官面前,完成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溝通。

當然,除了以上方式,也可採用非常規手段進行溝通,在此不具體介紹。

在印度產生爭議的解決方案

1. 司法協助 & 判決協助執行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44A章規定了由往復地區(reciprocating territory)法院做出的判決的執行。法典規定,往復地區上級法院通過且在印度地方法院存檔的判決可在印度執行,原因是其已在印度地方法院通過審閱及存檔。根據印度政府的通報,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國、紐西蘭、香港和斐濟為往復地區。對於其他國家(一般為普通法系國家),若印度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通過一項由外國法院通過的判決處理,則該判決可在印度執行。較為遺憾的是,中國並不在相應的國家名單之列。

同時,《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在其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債務和違約金的快速償還程式。與一般訴訟不同,被告人無權自我辯護。

2. 投資條約帶來的新爭端解決機會

印度與許多國家都簽署了雙邊投資條約,包括澳大利亞、法國、日本、韓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荷蘭、馬來西亞、丹麥及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 )等。與每個國家簽訂的協定都規定,締約一方投資者與另一方投資者應該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爭端。

印度是多國投資擔保機構(MIGA)締結會議的參會國,該機構規定締約國和大會及MIGA之間應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爭端。

我們建議在印度投資的各位,儘量選擇通過仲裁來解決爭議。首先,仲裁裁決已然得到了印度執行的許可,只要相應仲裁機構所在國被印度列在可執行裁決國家名單之中。

按照印度法律,以下爭端類型不能通過仲裁解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 與公共權利有關的爭端

- 具有與刑事犯罪類似的性質,且需根據《外匯管制法》(FEMA)裁決的爭端

- 由法定機構頒佈有效智慧財產權的爭端

- 超過當事人意志的稅收爭端

- 根據《1956年公司法》停止營業的爭端

- 涉及破產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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