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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噸隕石官民爭奪案”牧民訴請被法院駁回,如何理解?

“17噸隕石官民爭奪案”牧民申請被駁回, 如何理解?
​V北京于伏海律師
1我認為法院判決還是有理有據的, 雖然說隕石來自外太空, 但是落到地球上, 它就自然而然成為地球自然界的一部分。 目前法律沒有規定這類物質到底是歸最初的發現者還是歸國家所有, 但是法院可以比照法律對礦產資源歸屬的規定, 行使自由裁量權, 對這類物質的歸屬作出判決。 我建議以後遇到天降隕石的情況, 特別是隕石降落到居民佔有的土地或者居住的院落裡, 政府應當出高價購買, 至於出多少高價, 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標準,
制定標準時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 當然, 價格也可以由政府和居民協商, 一直協商到雙方都滿意為止, 政府不能因為居民要價高而認為居民是在敲詐政府。 政府如果出不起高價, 可以號召企業參與競拍隕石的命名權, 企業通過競拍獲得隕石的命名權後, 可以用自己企業的名稱為隕石命名。 政府取得隕石的所有權後, 必須用於科學研究, 絕不能走私或者再販賣。 為了避免政府動歪腦筋, 可以立法規定最早發現隕石的人有權定期到隕石放置的地點查看隕石, 也可以立法規定政府必須將科研的情況定期對外公佈。 當然, 對隕石進行科學研究的一定是科研機構及其科研人員, 因此, 也必須立法規定政府在取得隕石的所有權前,
必須先落實對隕石進行科研的機構和人員, 並且將科研機構和人員的詳細情況告知隕石的佔有人, 也必須向社會公開科研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訊, 接受公眾監督。 天降隕石, 降落到居民院落裡或者田間地頭裡, 居民應當自然而然取得對這一隕石的佔有權, 但是居民佔有隕石並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 除了能出售佔有權獲得經濟利益外。 而科學研究具有很大的公益性, 居民為了公益應當讓渡自己的佔有權。 政府為了公益, 也必須滿足居民的經濟利益, 如果不滿足居民的經濟利益, 恐怕會挫傷居民的積極性, 使得居民發現隕石後採取隱瞞措施, 並販賣給其他別有用心的人甚至走私到境外,
如果這樣, 損失將是無可估量的, 因此, 政府絕不能因小失大, 企圖以可憐的價格從居民手中購買對隕石的佔有權。 因此, 我建議本案原告應該改變策略, 要求政府增加對價, 如果政府不增加, 可以起訴。 我建議政府應當增加對價, 絕不能以區區兩萬元就打發原告, 這樣會傷害潛在的隕石佔有人的。 如果本案有企業能出來解圍或許會更好, 比如, 企業拿出一百萬, 幫助政府取得隕石的佔有權, 這也滿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 企業可以獲得隕石的命名權。 原告也沒必要說自己不是為了錢這樣的話, 因為, 為了錢是再正常不過的, 如此光明正大的事情, 為了錢有啥丟人的呢?又不是去偷去搶?最後, 希望國家儘快出臺法律,
對此類事情進行嚴格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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