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科龍案”10年後重審 顧雛軍:我不會再輸

2018年第一天, 剛剛從全國工商聯出來的格林柯爾系創始人、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向網易財經感慨, 他的案子在2017年底能逆轉, “我認為這已經不再是我的力量了”。 這一天, 距離2012年9月, 剛剛出獄的他頂著“草民完全無罪”的帽子出現在自己的新聞發佈會上, 已經過去了5年零3個月。

59歲的顧雛軍頭髮已然花白。 他上身穿著深色西裝, 內搭白色豎條紋襯衣, 沒有打領帶, 下身穿著藍色燈芯絨褲子, 皮鞋鋥亮。 雖然穿得很立整, 但整個人看上去顯得並不太精神。

2017年12月28日上午, 有朋友突然打電話告訴顧雛軍, 他的案子,

也就是曾轟動一時的“科龍案”, 要進入重審狀態了。 他一開始以為朋友在胡說, 但對方告訴他網上新聞已經出來。 等他看完新聞後幾分鐘, 再審庭的副庭長給他打電話, 說由他們通知他, 最高人民法院從廣東把案子提到最高法重審。

這讓他非常高興。 他十分篤定地說, 理論上這個案子只要一旦再審, 就一定會翻過來。 他強調, 起訴他的三個罪名將完全被推翻, “不可能有一點點殘留”。

最高法再審後, 顧雛軍的計畫是拿回自己的“合法財產”, 至於賠償, 他是“不在乎的”。 此外, 常年舉報的他還認為, “這個案子是一個非常清晰的涉及產權的案子, 與之相關的一些事, 比如冤案製造者, 要不要受到追究?”

在他看來, 目前首要的事是“刑事案件徹底平反”,

下一步才會解決民事案件。

我國刑訴法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 應當在做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需要延長期限的, 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法決定提審顧雛軍案的時間是2017年12月28日, 也就是說, 最晚在2018年6月底之前, 該案要審結。

冰箱業大佬盛極而衰

即使是在入獄以前, 顧雛軍也是一個充滿爭議的人物。

早在1989年, 他的“顧氏迴圈理論”就引發廣泛爭議, 權威媒體的關注和師門對他的反駁接踵而至, 他在國內外的口碑和待遇也呈兩極化。 2001年10月, 他收購了當時冰箱四巨頭之一的科龍電器, 將產業從製冷劑擴展到上游的冰箱製造業。 這一舉動也引來媒體關注, 《財經》等先後發佈報導質疑其產品及財務狀況,

引發他任董事長的香港創業板公司格林柯爾科技控股公司(0856)股票暴跌, 市值縮水10億元。

隨後, 他頻繁接受媒體採訪。

此間, 一方面是他不斷收購, 一度佔據國內冰箱業半壁江山, 甚至將產業鏈擴展至汽車行業, 使得格林柯爾旗下擁有科龍、美菱、亞星客車和襄陽軸承4家上市公司;另一方面, 是媒體始終在追問和質疑的:他收購的錢到底從哪兒來?

對於這個問題, 顧雛軍向網易財經算了一筆賬:收購科龍電器20.6%的股權, 花費3.48億元;收購美菱電器20.03%的股權, 花費2.07億元;收購亞星1.15億股社會法人, 股份轉讓價款總計4.18億元;收購湖北襄陽軸承29.84%的股份, 花費1.1億元, 四筆收購花費總共接近11億元人民幣。

而他自1998年以來, 從國外向國內總共投資了1.7億美元(他曾在一份舉報信中表示這1.7億美元的投資都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證明), 此外還有公司經營的利潤, 他也減持過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權。

“我根本不需要借錢”他總結道。

不過, 除了前述5家上市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 在顧雛軍快速收購的那些年裡, 他和自己的格林柯爾系還有多筆投資。 格林柯爾曾在2002年5月投資3.6億美元, 在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購地16.6公頃, 興建格林柯爾科技工業園;2002年底, 顧雛軍以1000萬元的價格接手上菱兩條冰箱生產線設備;2002年10月, 又斥資3億元整體收購吉林吉諾爾冰箱廠, 等等。

很快, 2004年, 因在2001年就警示了“德隆系”而聲名鵲起的經濟學家郎咸平, 將“炮口”對準了顧雛軍。

儘管這場曠日持久的“郎顧之爭”在後來爆出了很多真假難辨的“內幕”, 甚至引發了國內經濟學家對國企產權改革的大討論, 但在一定程度上, 它在當時的報導中也被視作是顧雛軍和他的格林柯爾系勢衰的導火索。

今日再憶起郎咸平, 顧雛軍說, 對於這個昔日對手, 他是恨的。

證監會立案調查後獲刑10年

顧雛軍自述,他接手科龍後, 把科龍的稅收從收購前的1.7億元做到了2004年的5.6億元。 而這也讓他和科龍遭到一位2004年履職順德的官員的覬覦。

2004年12月1日, 顧雛軍收到廣東證監局的一份問詢函, 問詢科龍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出具2.76億美元擔保函一事。 這也是“顧雛軍案”的開始。 他告訴網易財經, 自己當時派人到廣發行調查, 廣發行給他們蓋章表示沒有這個事情, 從來沒有給他們開過這個保單。“我還到廣東省人民銀行查底,因為擔保都有備案的。廣東人行也沒有備案,說明這個擔保函是一個虛假的東西。”之後他們就寫了一個證明給廣東證監局。

不過,2006年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顧雛軍案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2001年顧雛軍入主科龍電器後,當年巨虧。已是兩年連續虧損的科龍電器處於退市邊緣,屬於高風險上市公司,成為交易所和證監會的重點監管對象。

根據這位元負責人的說法,2004年9月,證監會統一部署,廣東、湖北、江蘇和安徽四省證監局分別對科龍電器及其關聯公司進行核查,發現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存在很多不規範做法。

網易財經獲得的一份檔顯示,2004年10月25日至11月29日,證監會廣東證監局派出檢查組對科龍電器及江西、珠海等地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公司存在多項問題。兩日後,科龍致函廣東證監局,逐條回復了監管發現的問題。

2005年4月,格林柯爾涉嫌挪用科龍電器資金一事被正式立案調查,湖北、江蘇、安徽和廣東四省證監局聯合調查格林柯爾旗下4家上市公司。很快,顧雛軍被抓,格林柯爾停牌,他也被免去科龍董事長一職。

對於立案調查的案由也有兩種說法,顧雛軍堅持調查案由是科龍公司為格林柯爾公司擔保2.76億美元的事實,而該事實並不存在,從而認為立案程式不合法。但在2007年4月3日的《行政覆議裁決書》中,中國證監會答覆表示立案程式合規,調查案由並不是顧雛軍所稱的違規擔保事項。並指出2005年2月17日,上市公司監管部以科龍公司涉嫌虛增利潤、披露不實等情況為立案事由。

2008年1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以及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公訴機關曾聘請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做了22個“專項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廣東高院判決公訴機關前後提供的共22個鑒定報告因違反程式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也直接導致法院難以認定虛增利潤的具體數額。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中國證監會向顧雛軍公開《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同日,北京市第一中院(2016)京01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中國證監會在法定期限內,向顧雛軍公開其在2005年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式的主席辦公會議的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

這些資料的公開,是顧雛軍期待已久的。

15份“新證據”反駁三大罪名

2012年9月6日,顧雛軍提前獲釋出獄。出獄後的他先後舉辦過數次新聞發佈會。網易財經獲得的日期為2013年6月30日的《刑事申訴狀》和《顧雛軍刑事申訴案主要新證據和新法律依據》的檔顯示,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供了15份新證據,用以證明顧雛軍沒有前述判決的三項罪名。

對於虛假註冊罪,當年收購科龍時,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金12億元,其中無形資產出資高達9億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75%,遠超彼時《公司法》設定的20%規定。新證據中包括了廣東格林柯爾公司2003年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按照廣東省有關部門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按70%無形資產註冊。顧雛軍說他在一審、二審開庭中要求法院調取,沒有被同意。不過當年控方起訴的重點是6.6億元的虛假注資行為。

針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顧雛軍反駁,在他收購前,科龍已經兩年巨虧;他接手後,公司的財務資料得到根本性改善,並且2002年之後銷售業績增長主要靠國際市場,而不是靠壓貨銷售。控方當年指出科龍以壓貨方式虛增銷售收入,更在2003年及之後利用安徽維希公司和武漢長榮公司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但顧雛軍也告訴網易財經,壓貨是行業慣例,“我的退貨比例是全國所有生產廠商中最低的,原來科龍達到20%,到我手上只有6%。”他還指出自己入獄後,科龍依然壓貨銷售,比例高於他所在的時期。

對於挪用資金罪,新證據顯示,在畢馬威會計師行針對江西科龍和江西格林柯爾之間從2002年7月到2005年4月期間重大現金流向的《財務審計報告》中,指出科龍流入資金為13.36億元,流出為9.74億元,科龍順差為3.62億元。顧雛軍據此稱,是科龍欠格林柯爾的錢。

不過,網易財經找到科龍當時關於畢馬威《財務審計報告》的公告,公告指出,科龍及其主要附屬公司與格林柯爾系公司,或懷疑與格林柯爾系公司有關的公司之間進行的不正常現金流出總額約為40.71億元,不正常的現金流入總額約為34.79億元。調查期間進行的不正常現金淨流出約為5.92億元,“該現金淨流出金額可能代表對本集團造成的最小損失”。

此後,收購了科龍的新股東根據畢馬威的現金流報告,向佛山市中院民庭提出多起民事訴訟。

網易財經詢問顧雛軍在最高法提審時是否會有新證據提交,他表示會有,但展示出來的依然是2013年6月的15份證據。

民事案件已到廣東高院

2012年9月出獄的顧雛軍,除了為自己的刑事案件奔走,民事案件也被提上日程。

在顧雛軍的描述中,2006年4月下旬有關部門專為科龍案的一次辦公會議上,根據畢馬威的專項審計,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全國工商聯雙方初步認定,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集團2.2億元的資金,並由佛山市順德區政府先墊資2.2億元,加上格林柯爾集團擁有的科龍股權轉讓給海信集團所得到的6.8億元現金共9億元,用來支付格林柯爾集團所欠全國各銀行總共8.5億元的債務,以使得被這些債權人查封的科龍股權得以解封。不過對於顧雛軍的說法,所涉各方並未就此有過回應。

2006年1月25日開始,科龍系公司以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起訴顧雛軍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佛山市中院最後判決顧雛軍和格林柯爾賠付7億多元。這使得後者的債務多出了7億多元,也使得全國各銀行債權無法得到清償。

2015年8月,顧雛軍開了一場新聞發佈會,主題是向收購了他手中科龍股權的海信集團發起一筆總額達489.61億元的天價索賠。這489億元,包括顧雛軍個人專利侵權費199.7億元,其曾控股的格林柯爾科技、美菱電器、亞星客車和st襄軸4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損失折合150.51億元,科龍系16個訴訟導致銀行為實現債權,拍賣顧雛軍及格林柯爾集團的土地、廠房、房產和設備等造成的損失139.4億元。他的訴求包括駁回海信科龍等八被告的所有執行分配請求、判令八被告返還已收取的全部執行款等。

同年8月19日,海信科龍發佈公告回應顧雛軍提出的訴訟,稱其為毫無事實根據的荒唐訴訟。公告裡說,海信科龍在佛山中院訴訟格林柯爾系的案件已在2009年9月之前全部終審勝訴,目前執行程式已基本終結,僅剩相關利息未能收回,當前法院的執行程式只涉及相關利息的分配事宜。

2015年9月7日,佛山中院通報,該院於前日對此案做出一審裁定,認定顧雛軍等提出的六項起訴中,包括索賠489億元的四項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的受理範圍,應予駁回,另外兩項關於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的起訴則會繼續審理。

在被問及這件案子的後續時,顧雛軍表示目前民事的案子都在廣東高院,489億元的案子被佛山中院駁回後目前在上訴階段。而“廣東省高院現在肯定要等最高法院提審結果”。

除了科龍,顧雛軍表示他以前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均被當地政府拿走了,“我找過安徽省政府,安徽省政府說得很清楚,說你平反了我們肯定要給你,因為這沒有道理。”

另一方面,2017年6月26日,香港證監會公佈顧雛軍及格林柯爾高層因披露虛假資料遭制裁的公告,審裁處飭令顧雛軍交出他因進行市場失當行為而得的481,969,785元利潤。還對“內地就有關事宜提供持續協助的執法機關表示感謝。”此前的2014年6月20日,香港證監會曾將顧雛軍告到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凍結顧雛軍的約15.9億港元的資產。起訴書追究包括顧雛軍在內的格林柯爾科技高管在2000年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涉及嚴重誇大公司財務資料的市場失當行為。除了財務造假外,顧雛軍還被香港證監會指出秘密持有1.07億股h股海信科龍股份。不過,對於香港證監會的指控,顧雛軍予以徹底否認,認為是構陷。

在1日的訪談中,顧雛軍並不太願意多談關於民事訴訟的事,他認為“現在首先是刑事案件的平反,討論民事案子就把這個問題沖淡了,會加大刑事平反的難度。”

做中國製造業轉型升級的“研究者”

在出獄後的五年裡,顧雛軍寫了一本書,名為《引資購商》,立足中國製造業轉型升級。目前他還在寫第二本關於“世界製造業規模化歷程和展望”的書。此外,他還和以前的員工、朋友們一起,在做一個關於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家的線上培訓。

他認為,現在的自己,更大程度上是一個“研究者”。在被問及是否喜歡研究者這個身份時,他表示自己至少還是很在乎這個身份的,“不是喜歡不喜歡,而是現在的我就是這個身份。”

對於東山再起,他沒有談太多,只是表示製造業跟互聯網不一樣,缺乏資金的話,很難再做起來。而在被問及希望別人以後如何評價自己時,他自嘲如果現在評價他的話肯定是“喊冤仔”。但他坦言這個頭銜不太好,“這個‘帽子’跟我的‘高帽子’一樣,我不喜歡,但不得不戴,因為先要平反後才能幹事。”

他對自己的評價是:靠本事吃飯。堅持自己“這一生全是靠本事吃飯,沒有一個是靠跟別人進行私下交易來做的事”。他甚至表態自己沒有向人賄賂過一分錢。

而對於出獄後的經濟來源,他在多個採訪中都模糊為有賴於以前的關係網,“在以前朋友、兄弟的公司裡做做顧問等”。

從來沒有給他們開過這個保單。“我還到廣東省人民銀行查底,因為擔保都有備案的。廣東人行也沒有備案,說明這個擔保函是一個虛假的東西。”之後他們就寫了一個證明給廣東證監局。

不過,2006年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顧雛軍案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2001年顧雛軍入主科龍電器後,當年巨虧。已是兩年連續虧損的科龍電器處於退市邊緣,屬於高風險上市公司,成為交易所和證監會的重點監管對象。

根據這位元負責人的說法,2004年9月,證監會統一部署,廣東、湖北、江蘇和安徽四省證監局分別對科龍電器及其關聯公司進行核查,發現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存在很多不規範做法。

網易財經獲得的一份檔顯示,2004年10月25日至11月29日,證監會廣東證監局派出檢查組對科龍電器及江西、珠海等地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公司存在多項問題。兩日後,科龍致函廣東證監局,逐條回復了監管發現的問題。

2005年4月,格林柯爾涉嫌挪用科龍電器資金一事被正式立案調查,湖北、江蘇、安徽和廣東四省證監局聯合調查格林柯爾旗下4家上市公司。很快,顧雛軍被抓,格林柯爾停牌,他也被免去科龍董事長一職。

對於立案調查的案由也有兩種說法,顧雛軍堅持調查案由是科龍公司為格林柯爾公司擔保2.76億美元的事實,而該事實並不存在,從而認為立案程式不合法。但在2007年4月3日的《行政覆議裁決書》中,中國證監會答覆表示立案程式合規,調查案由並不是顧雛軍所稱的違規擔保事項。並指出2005年2月17日,上市公司監管部以科龍公司涉嫌虛增利潤、披露不實等情況為立案事由。

2008年1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以及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公訴機關曾聘請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做了22個“專項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廣東高院判決公訴機關前後提供的共22個鑒定報告因違反程式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也直接導致法院難以認定虛增利潤的具體數額。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中國證監會向顧雛軍公開《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同日,北京市第一中院(2016)京01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中國證監會在法定期限內,向顧雛軍公開其在2005年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式的主席辦公會議的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

這些資料的公開,是顧雛軍期待已久的。

15份“新證據”反駁三大罪名

2012年9月6日,顧雛軍提前獲釋出獄。出獄後的他先後舉辦過數次新聞發佈會。網易財經獲得的日期為2013年6月30日的《刑事申訴狀》和《顧雛軍刑事申訴案主要新證據和新法律依據》的檔顯示,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供了15份新證據,用以證明顧雛軍沒有前述判決的三項罪名。

對於虛假註冊罪,當年收購科龍時,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金12億元,其中無形資產出資高達9億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75%,遠超彼時《公司法》設定的20%規定。新證據中包括了廣東格林柯爾公司2003年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按照廣東省有關部門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按70%無形資產註冊。顧雛軍說他在一審、二審開庭中要求法院調取,沒有被同意。不過當年控方起訴的重點是6.6億元的虛假注資行為。

針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顧雛軍反駁,在他收購前,科龍已經兩年巨虧;他接手後,公司的財務資料得到根本性改善,並且2002年之後銷售業績增長主要靠國際市場,而不是靠壓貨銷售。控方當年指出科龍以壓貨方式虛增銷售收入,更在2003年及之後利用安徽維希公司和武漢長榮公司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但顧雛軍也告訴網易財經,壓貨是行業慣例,“我的退貨比例是全國所有生產廠商中最低的,原來科龍達到20%,到我手上只有6%。”他還指出自己入獄後,科龍依然壓貨銷售,比例高於他所在的時期。

對於挪用資金罪,新證據顯示,在畢馬威會計師行針對江西科龍和江西格林柯爾之間從2002年7月到2005年4月期間重大現金流向的《財務審計報告》中,指出科龍流入資金為13.36億元,流出為9.74億元,科龍順差為3.62億元。顧雛軍據此稱,是科龍欠格林柯爾的錢。

不過,網易財經找到科龍當時關於畢馬威《財務審計報告》的公告,公告指出,科龍及其主要附屬公司與格林柯爾系公司,或懷疑與格林柯爾系公司有關的公司之間進行的不正常現金流出總額約為40.71億元,不正常的現金流入總額約為34.79億元。調查期間進行的不正常現金淨流出約為5.92億元,“該現金淨流出金額可能代表對本集團造成的最小損失”。

此後,收購了科龍的新股東根據畢馬威的現金流報告,向佛山市中院民庭提出多起民事訴訟。

網易財經詢問顧雛軍在最高法提審時是否會有新證據提交,他表示會有,但展示出來的依然是2013年6月的15份證據。

民事案件已到廣東高院

2012年9月出獄的顧雛軍,除了為自己的刑事案件奔走,民事案件也被提上日程。

在顧雛軍的描述中,2006年4月下旬有關部門專為科龍案的一次辦公會議上,根據畢馬威的專項審計,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全國工商聯雙方初步認定,科龍至少欠格林柯爾集團2.2億元的資金,並由佛山市順德區政府先墊資2.2億元,加上格林柯爾集團擁有的科龍股權轉讓給海信集團所得到的6.8億元現金共9億元,用來支付格林柯爾集團所欠全國各銀行總共8.5億元的債務,以使得被這些債權人查封的科龍股權得以解封。不過對於顧雛軍的說法,所涉各方並未就此有過回應。

2006年1月25日開始,科龍系公司以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起訴顧雛軍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佛山市中院最後判決顧雛軍和格林柯爾賠付7億多元。這使得後者的債務多出了7億多元,也使得全國各銀行債權無法得到清償。

2015年8月,顧雛軍開了一場新聞發佈會,主題是向收購了他手中科龍股權的海信集團發起一筆總額達489.61億元的天價索賠。這489億元,包括顧雛軍個人專利侵權費199.7億元,其曾控股的格林柯爾科技、美菱電器、亞星客車和st襄軸4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損失折合150.51億元,科龍系16個訴訟導致銀行為實現債權,拍賣顧雛軍及格林柯爾集團的土地、廠房、房產和設備等造成的損失139.4億元。他的訴求包括駁回海信科龍等八被告的所有執行分配請求、判令八被告返還已收取的全部執行款等。

同年8月19日,海信科龍發佈公告回應顧雛軍提出的訴訟,稱其為毫無事實根據的荒唐訴訟。公告裡說,海信科龍在佛山中院訴訟格林柯爾系的案件已在2009年9月之前全部終審勝訴,目前執行程式已基本終結,僅剩相關利息未能收回,當前法院的執行程式只涉及相關利息的分配事宜。

2015年9月7日,佛山中院通報,該院於前日對此案做出一審裁定,認定顧雛軍等提出的六項起訴中,包括索賠489億元的四項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的受理範圍,應予駁回,另外兩項關於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的起訴則會繼續審理。

在被問及這件案子的後續時,顧雛軍表示目前民事的案子都在廣東高院,489億元的案子被佛山中院駁回後目前在上訴階段。而“廣東省高院現在肯定要等最高法院提審結果”。

除了科龍,顧雛軍表示他以前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均被當地政府拿走了,“我找過安徽省政府,安徽省政府說得很清楚,說你平反了我們肯定要給你,因為這沒有道理。”

另一方面,2017年6月26日,香港證監會公佈顧雛軍及格林柯爾高層因披露虛假資料遭制裁的公告,審裁處飭令顧雛軍交出他因進行市場失當行為而得的481,969,785元利潤。還對“內地就有關事宜提供持續協助的執法機關表示感謝。”此前的2014年6月20日,香港證監會曾將顧雛軍告到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凍結顧雛軍的約15.9億港元的資產。起訴書追究包括顧雛軍在內的格林柯爾科技高管在2000年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涉及嚴重誇大公司財務資料的市場失當行為。除了財務造假外,顧雛軍還被香港證監會指出秘密持有1.07億股h股海信科龍股份。不過,對於香港證監會的指控,顧雛軍予以徹底否認,認為是構陷。

在1日的訪談中,顧雛軍並不太願意多談關於民事訴訟的事,他認為“現在首先是刑事案件的平反,討論民事案子就把這個問題沖淡了,會加大刑事平反的難度。”

做中國製造業轉型升級的“研究者”

在出獄後的五年裡,顧雛軍寫了一本書,名為《引資購商》,立足中國製造業轉型升級。目前他還在寫第二本關於“世界製造業規模化歷程和展望”的書。此外,他還和以前的員工、朋友們一起,在做一個關於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家的線上培訓。

他認為,現在的自己,更大程度上是一個“研究者”。在被問及是否喜歡研究者這個身份時,他表示自己至少還是很在乎這個身份的,“不是喜歡不喜歡,而是現在的我就是這個身份。”

對於東山再起,他沒有談太多,只是表示製造業跟互聯網不一樣,缺乏資金的話,很難再做起來。而在被問及希望別人以後如何評價自己時,他自嘲如果現在評價他的話肯定是“喊冤仔”。但他坦言這個頭銜不太好,“這個‘帽子’跟我的‘高帽子’一樣,我不喜歡,但不得不戴,因為先要平反後才能幹事。”

他對自己的評價是:靠本事吃飯。堅持自己“這一生全是靠本事吃飯,沒有一個是靠跟別人進行私下交易來做的事”。他甚至表態自己沒有向人賄賂過一分錢。

而對於出獄後的經濟來源,他在多個採訪中都模糊為有賴於以前的關係網,“在以前朋友、兄弟的公司裡做做顧問等”。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