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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課堂:借貸須謹慎,可別著了小額貸的道!

來源 | 上海普陀檢察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刑民交叉問題研究

案例一

葉某於2015年5月, 向嚴某借款人民幣7萬元, 每天利息千分之六,

利息每週一付, 約定同年9月初歸還。 到期, 葉某無力償還, 嚴某遂介紹周某, 稱周某可借其7萬元用於歸還欠款, 但借條要寫16萬元, 借期一個月。 於是葉某於9月6日寫下16萬元的借條。 當日周某將16萬元轉入金某賬上, 並與其一起至銀行取款, 其中7萬元歸還給嚴某, 8萬元被周某拿走, 葉某只拿到1萬元。 同年9月28日, 葉某未能歸還16萬, 周某要求其再寫一張10萬元借條, 借期一個月。 葉某按要求書寫借條, 周某將10萬元轉入葉某賬上, 周某再次取走其中的8.5萬元, 葉某拿到1.5萬元。 後葉某再次無法還款, 經過上述方式層層平賬後, 所欠款項達180萬元, 但葉某實際拿到手的錢款只有幾萬元。

案例二

2016年6月, 王某因急於歸還6萬元信用卡債務, 通過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做了“無抵押貸款”。 這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李總得知王某名下有一套房產, 答應借他6萬元。 不過李總要求他簽下“陰陽合同”:真正的合同中, 雙方約定欠款6萬元;而另一份合同中, 書面欠款數額為17萬元。 對此, 李總解釋:“如果你不能按期歸還6萬元, 那麼,

就要履行17萬元的合同, 這是對你的約束。 ”此外, 作為另一重“約束”, 李總還要求王某將名下房產進行“網簽”, 以此防止王某交易房產。 隨後這家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將17萬元劃到王某的銀行帳戶裡, 王某在銀行現場取出現金, 當場歸還李某11萬元, 並到房產交易中心網簽, 且買家也是張某。

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 王某未能歸還。 李總認定王某“違約”, 便多次電話、上門“討債”。 李總等人給王某出了個“主意”, 介紹朱某為他“平賬”。 所謂“平賬”, 就是由朱某代王某償還欠李總的錢, 王某再和朱某簽下更高額的欠款合同。 與此前和李某簽的合同一樣, 王某和朱某同樣簽署的也是“陰陽合同”, 其中, 虛構的合同債務竟然高達40萬元。 與此同時,

王某還簽了一份自己房屋的租賃合同, 除了簽自己的名字, 其他地方全部是空白的。

這一次, 朱某手下的人再次如法炮製:通過銀行走賬40萬元, 關先生取出後, 10萬元歸還李總, 自己拿走1萬元, 其餘直接還給了朱某。 8月初, 朱某等人開始通過各種方式催促王某還債, 甚至拿著數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要他交出房子。 幾經折騰, 王某不得不向親友舉債40萬元了結此事。

案例三

2015年9月, 王某與某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徵收補償協定, 取得各類動遷款350萬元。 2015年11月, 其九旬奶奶梁某向法院起訴, 請求向王某分其應得的動遷安置款。 2015年12月, 梁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要求凍結王某名下的動遷安置款200萬元。 在上述案件審理期間, 王某作為被告, 同時有另外4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 這4起案件合計判決王某歸還借款400萬元。 這些案件判決都在梁某申請保全之前, 並且馬上被原告申請執行到位, 導致梁某雖然贏了官司, 但動遷款已全部被其他案件執行完畢。

其後,梁某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梁某認為,法院在審理王某的4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和本案過程中,沒有對其提供均衡保護。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王某所欠的400萬元債務基本上都是在一年內形成的小額貸款,據家人稱是因在外賭博欠債引起的,而借款公司又早已盯上當時即將動遷的王某。

爭議焦點

上述民間借貸案件中出現的“平賬”等行為,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涉及刑事犯罪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

上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法律實踐中,這類案件的借款人多數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卻實施了借貸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來說,如果強迫對方簽下欠條,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暴力催收過程中可能存在非法拘禁罪。我院之前就辦理過因借債未還而被非法拘禁的案件。同時案件中的小額貸款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特定經濟活動,也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種觀點

上述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上述案件中的借款人沒有基於錯誤的認識簽訂借貸合同,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素。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借貸糾紛中,債務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然基於自願,並且明知合同全部條款,且沒有證據證明虛假借貸關係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放貸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也存在較大爭議。最高法院在(2012)刑他字第136號的批復中明確:被告人雖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此類案件是否屬於非法經營罪,由於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被告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有些法學家也指出來,民間借貸行為不需要經過行政特殊許可,故以放高利貸為目的的行為也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評析意見

首先,對於民間借貸行為中的“貸”的環節中存在的某些情形,目前沒有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其次,個人或者單位以自有資金對外發放高息貸款的情形比較普遍,並且大量案件已經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判決、調解。最後,2015年最高法頒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及三十條規定,即使實際借貸利息超過上限的,也做無效處理,並未涉及犯罪行為處理。至於借貸過程中其他暴力行為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是否符合犯罪要件來加以判斷。

特別指出,上述案例三經查明,梁某申請凍結王某名下動遷款的時間均晚於其他4起案件,且4起案件的凍結金額已遠超張某名下的實際動遷款,法院根據相關保全裁定,將王某名下的動遷款從徵收公司賬上劃走並無不當。由於找不到王某本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述4起借貸案件為虛假案件,更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證據。

(本文內容系青年法學小組研討所得,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案 | 青年法學小組 韓欣暐

策劃 編輯 | 唐新偉

審核 | 唐思芸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其後,梁某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梁某認為,法院在審理王某的4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和本案過程中,沒有對其提供均衡保護。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王某所欠的400萬元債務基本上都是在一年內形成的小額貸款,據家人稱是因在外賭博欠債引起的,而借款公司又早已盯上當時即將動遷的王某。

爭議焦點

上述民間借貸案件中出現的“平賬”等行為,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涉及刑事犯罪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

上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法律實踐中,這類案件的借款人多數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卻實施了借貸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來說,如果強迫對方簽下欠條,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暴力催收過程中可能存在非法拘禁罪。我院之前就辦理過因借債未還而被非法拘禁的案件。同時案件中的小額貸款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特定經濟活動,也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種觀點

上述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上述案件中的借款人沒有基於錯誤的認識簽訂借貸合同,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素。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借貸糾紛中,債務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然基於自願,並且明知合同全部條款,且沒有證據證明虛假借貸關係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放貸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也存在較大爭議。最高法院在(2012)刑他字第136號的批復中明確:被告人雖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此類案件是否屬於非法經營罪,由於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被告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有些法學家也指出來,民間借貸行為不需要經過行政特殊許可,故以放高利貸為目的的行為也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評析意見

首先,對於民間借貸行為中的“貸”的環節中存在的某些情形,目前沒有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其次,個人或者單位以自有資金對外發放高息貸款的情形比較普遍,並且大量案件已經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判決、調解。最後,2015年最高法頒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及三十條規定,即使實際借貸利息超過上限的,也做無效處理,並未涉及犯罪行為處理。至於借貸過程中其他暴力行為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是否符合犯罪要件來加以判斷。

特別指出,上述案例三經查明,梁某申請凍結王某名下動遷款的時間均晚於其他4起案件,且4起案件的凍結金額已遠超張某名下的實際動遷款,法院根據相關保全裁定,將王某名下的動遷款從徵收公司賬上劃走並無不當。由於找不到王某本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述4起借貸案件為虛假案件,更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證據。

(本文內容系青年法學小組研討所得,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案 | 青年法學小組 韓欣暐

策劃 編輯 | 唐新偉

審核 | 唐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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