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招錄計畫。 招錄計畫主要包括:招錄單位名稱、招錄資格條件、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內容。 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所附培養計畫表確定的專業、數量等制定招錄計畫。 各試點省級編辦要會同省級政法機關在現有政法專項編制數額內落實好試點所需編制, 不得造成新的超編。 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用於試點招錄的政法專項編制挪作他用。
(二)發佈招考公告與報名。 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分別制定並向社會發佈。 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
(三)筆試。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 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 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 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詳見附件2)。
本次考試在試點省(區、市)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設置考點。 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考生報名情況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置考點。 考務工作在招錄培養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 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教育考試由試點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四)面試、體檢、考察、資料傳送和錄取。 面試、體檢和考察工作,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 應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 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 不予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 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 於12月底前按《資訊標準》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複試,
報考其他職位的, 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 並向社會公示。 公示無異議的, 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于12月底前將擬錄取人員庫按《資訊標準》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校後, 由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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