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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子遭綁架 竟是因為在婚內做了這件事……

來自外省的文燕(化名)怎麼也沒想到, 在海南萬甯打工時婚內出軌會導致自己被綁架。 而綁架她的, 正是自己的情人。 當文燕要離開時, 情人翁某就像完全變了一個人, 看管、毆打、威脅等, 她品嘗到這段曾給她帶來快樂的出軌所帶來的苦果。

打工時與當地青年出軌 女子要離開時遭情人綁架

文燕不是海南人, 她和丈夫從外地來到海南萬寧打工。 打工期間, 文燕認識了萬甯本地青年翁某。 雖然已經有家庭, 但文燕還是選擇出軌, 她與翁某成為男女朋友, 在萬寧偷歡度日。 2016年3月, 文燕決定離開萬寧, 去三亞打工。

當月18日晚上, 文燕與一群姐妹在萬甯萬城鎮一家酒吧喝酒, 順便告別。 當晚, 翁某打電話問了文燕在哪裡後, 也來到該酒吧與文燕一起喝酒, 一幫人一直喝到次日淩晨。 在一起喝酒時, 翁某得知文燕打算離開萬寧到三亞打工, 他有些不高興。

他知道, 一旦文燕離開萬寧, 他們之間的露水情緣也將要結束, 他不想文燕離開萬寧。

與文燕一起出來玩的姐妹相繼離開回家, 文燕也準備回家, 但翁某不讓文燕離開。 文燕說要上衛生間, 翁某為防止文燕借著上衛生間溜走, 便叫文燕將手機和金戒指留下, 還叫來少女馮某“看管”文燕。 文燕上衛生間時邀馮某一起到外面喝酒, 想趁機擺脫翁某, 但是馮某不敢。 之後, 翁某將文燕帶到萬寧市一家酒店開了房, 接著又帶文燕到外面吃宵夜。 再回到房間後, 翁某以其與文燕交往這段時間裡, 因賭博輸了幾萬元為由, 向文燕索要6500元, 還用巴掌毆打文燕臉部和胳膊至紅腫, 並控制文燕不讓其離開。

19日12時許, 翁某將文燕帶到後安鎮,

吃過飯回到萬城後, 因文燕沒錢交付, 便打電話給丈夫張斌(化名)。 翁某與張斌通電話, 索要6500元才能放人, 並約定先匯付1500元到翁某指定帳戶, 然後帶5000元現金一手交錢一手放人。

指使未成年人取“贖金” 他犯綁架罪獲刑4年

19日下午, 張斌將1500元轉入翁某指定的帳戶, 餘款5000元答應在放人時當面付清。 下午5點多鐘, 張斌向萬寧市公安局報案, 並配合公安機關破案。

因擔心張斌報警, 自己“一手交錢一手放人”時被抓, 翁某還叫來了馮某等人去拿“贖金”。 19日20時許, 馮某等人受翁某指使前來拿5000元時, 被公安民警抓獲, 在暗處觀察的翁某趁機逃離。 案發後, 翁某懾于法律威嚴, 於2016年5月30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萬甯法院認為, 翁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

拘禁並毆打他人, 索取錢財6500元(其中5000元未遂), 已構成了綁架罪。 鑒於翁某自首等, 萬甯法院於2017年2月一審以翁某犯綁架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並處罰金3000元。

一審判決後, 翁某不服, 上訴到省一中院。 翁某稱, 其犯的是非法拘禁罪, 其與文燕是男女朋友, 沒有作案動機, 文燕給6500元是自願幫他, 他沒有使用非法手段, 他認為自己不是綁架。

省一中院認為, 翁某與被害人屬於不道德的關係, 其與被害人的情感關係與其是否綁架被害人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 至於是否自願, 法院認為, 翁某系萬寧本地人, 被害人系外地人, 被告人不僅指使未成年人馮某看管被害人防止被害人逃跑, 還迫使被害人留下手機和金戒指, 並且通過暴力毆打被害人的手段實施精神強制,

勒索錢財, 迫使被害人不能跑、不敢跑, 且翁某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後, 與被害人的丈夫多次通電話, 直接向被害人的丈夫索要現金, 系標準的綁架行為。 省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編輯::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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