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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規,離婚後前夫不付撫養費,不讓她探望子女可以嗎?

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後, 有孩子的必須將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分割了, 有撫養權的一方負責撫養孩子, 沒撫養權的需要支付撫養費, 並且可以規定時間進行探視, 但是最近有人諮詢律師說, 如果對方不支付撫養費可以不給探視嗎, 律師通過她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為大家解惑,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 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不付撫養費就不能探望子女嗎?

律師幫幫:

探視權和扶養費是兩個方面的問題, 並不是說對方不負擔費用就必然沒有探視權。 就撫養費來說, 根據規定, 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就探視權來說, 法律規定是: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 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注頭條號, 私信獲得諮詢方式哦)

可見, 這是兩方面的問題, 如果對方不依法負擔撫養費, 你可以向對方追索, 但是這並不構成就取消對方探視孩子權利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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