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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首例!臺灣立法禁吃狗肉 騎電單車遛狗將受罰

有臺灣民意代表希望, 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後, 可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中時電子報資料圖)

海外網4月11日電 臺灣立法機構11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

未來可判處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罰款200萬元(新臺幣, 下同), 同時也明確規定禁止吃貓及狗肉, 違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

據中時電子報消息, 11日臺灣立法機構三讀修正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 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 條文訂明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將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款。

此外, 這次修定也將禁吃貓及狗肉納入法例;條文明確規定, 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 可判罰5萬至25萬元, 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機構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

這次修法是她最好的生日禮物, 她希望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後, 可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王育敏也表示, 臺灣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 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 全臺灣都應這樣做。 她認為今天通過這項立法, 宣告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禁吃貓狗肉立法的地區, 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此外, 這次三讀條文也明確規定, 不得以汽車、電單車牽引動物, 讓寵物跟著跑, 否則將罰款3000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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