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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考試不能參加, 怎麼辦?
找人代考行嗎?當然不行!
法律有明文規定,
考生和替考者會雙雙涉嫌犯罪。
看完下面的案例, 你就全明白了~
案例:為義氣代考被處罰
2017年10月19日, 錢某報名參加了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後, 因外出至重慶無法在2017年10月21日回來參加考試, 就通過微信聯繫自己的朋友馬某聯繫, 問其可否替自己考試。 馬某想著朋友相托, 義不容辭, 毫不猶豫地答應了。
2017年10月21日上午, 馬某帶著錢某的准考證和身份證到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9點許, 監考老師在核實考生身份時, 馬某發現代考行為無法隱瞞, 就主動交代是替朋友考試, 監考老師向公安機關報案。
錢某聽說朋友在考試被抓, 于當天19時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 兩人是因法律意識淡薄偶然起犯罪意圖, 馬某和錢某無犯罪前科, 到案後如實交待涉嫌的犯罪事實且悔過態度好,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 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 處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 應當撤銷案件, 或者不起訴, 或者終止審理, 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律師提醒
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將代替他人或讓他人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作為犯罪行為, 本案中檢察院雖然對馬某和錢某免予起訴, 但只是鑒於二人的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 但該行為確已觸犯了現行《刑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