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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們注意!民辦學校招生、培訓機構辦學,這些情況不允許

近日, 市教育局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通知》, 對民辦學校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別提出六條禁令。

近期, 個別民辦學校採用電話諮詢、網上報名、學校開放日等形式提前開展招生活動;部分教育培訓機構打著“名校”的名義開展招生宣傳, 組織中小學生進行學科能力測試(競賽), 並聲稱測試(競賽)成績與“名校”招生(推薦)有關聯。

市教育局認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教育教學規範, 加重學生課業負擔, 也擾亂了中小學招生工作秩序, 直接影響素質教育的推進和教育改革措施的落實。

對此, 市教育局下發《通知》

對民辦學校招生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提出了如下禁令

民辦學校違反這六條禁令, 將嚴處

為嚴肅招生紀律, 市教育局提出, 對民辦學校以下六項不規範招生行為必須查處——

一是提前開展招生活動(包括提前招生登記、組織開放日等);

二是採用統一筆試或者任何變相形式的統一知識性考試方式選拔生源;

三是進行虛假或違規招生宣傳, 作預錄取承諾;

四是與培訓機構、個人合作或運用社會機構測試(競賽)結果錄取;

五是超計畫招生, 亂收費;

六是接收未取得本校學籍學生就讀。

通知規定, 對以上違規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核減招生名額和政府資助等措施進行處罰, 規範招生情況列入民辦學校誠信辦學記錄, 與民辦學校考核掛鉤。

對違規的跨區域招生學校, 市教育局將從當年開始核減該校30%跨區域招生名額1至3年, 直至取消跨區域招生資格。

獲悉, 2018年民辦初中跨區域招生,

市教育局將建立統一報名平臺, 統一招生時間。

民辦教育機構違規辦學情節嚴重吊銷辦學許可證

為了全面規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加強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 完善培訓機構管理的長效機制, 通知明確, 培訓機構不得有以下六種行為:

一是超出核准辦學範圍辦學;

二是在核定辦學地點之外進行教學(考試)活動;

三是違反教育規律, 隨意超前、拔高教育, 增加學生負擔;

四是以“某某名校”“提前上岸班”等誘導性語言進行虛假、誇大宣傳, 隨意承諾;

五是以推薦入學等名義, 在安全無保障的情況下組織大規模的選拔性考試, 干擾中小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六是公佈或向協力廠商提供學員的學校、考(測)試成績、名次, 或向協力廠商提供學員個人資訊和家庭資訊等。

對違規辦學的培訓機構, 由教育等部門依法採取限期整改, 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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