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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專案發包和場所出租也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快來看看相關政策解讀吧

2018年1月9日, 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政府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專案發包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樣本)》《場所出租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樣本)》。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了本市政府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在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過程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看《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意義、目的和主要內容吧~

主要

背景

1

事故暴露出問題

經調研瞭解到, 近年來以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為建設單位或招標方組織開展的專案層出不窮。

而一些事故的發生也暴露出部分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在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過程中還存在安全責任意識不強、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只發包、只出租、只委託而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以包代管、以租不管”現象,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或漏洞盲區。

法律

意義

2

依規落實部門和單位的

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法》、《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 但對於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作為市場參與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權利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或有關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由此客觀上造成部分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在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過程中, 習慣于“以包代管、以租不管”, 疏於對承包或承租方安全管理。 因此, 有必要以指導意見這樣的檔形式對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規範, 讓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增強安全意識, 知道在其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安全管理工作中“該幹什麼、該怎麼幹、該幹到什麼程度”。

思路

目的

3

加強安全風險管理控制

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 通過指導意見, 指導推動政府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切實增強甲乙雙方依法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責任意識,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在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過程中的安全風險管理控制工作,

杜絕只發包、出租、委託而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責任的“以包代管”現象, 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

主要

內容

4

管控範圍&管理重點

管控範圍

本市政府部門及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所發包的化糞池清掏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外牆清洗項目、房屋建設裝修改造施工專案、物業服務專案及其它需要發包的各類專案, 以及自有產權場所出租項目等。

管理重點

1.嚴格源頭審查把控

2.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各部門和單位將專案發包或場所出租, 在簽訂承包(含承攬, 下同)合同或租賃合同時, 應當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 依法依規簽訂專門的、細化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 不得進行施工作業, 不得在出租場所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 在發包項目或出租場所過程中, 如果存在兩個以上企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或活動, 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要求企業雙方依法依規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並要求雙方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日常協調管理和安全檢查, 並做好記錄。

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由合同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簽訂, 不具有強制性),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二是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三是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四是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五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六是安全生產事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七是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等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3.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責任

4.切實督促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承包、承租單位從事涉及爆破、挖掘、吊裝、高處懸吊、有限空間、危險場所動火、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的, 發包、出租部門和單位應當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承包、承租單位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發包、出租部門和單位應當留存承包、承租單位的危險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資料。

點擊“閱讀原文”查閱《指導意見》全文,下載《專案發包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樣本)》和《場所出租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樣本)》。

本期編輯 | 張聰 金茜茜

本期來源 | 監管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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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閱讀原文”查閱《指導意見》全文,下載《專案發包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樣本)》和《場所出租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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