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訴三星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一審宣判今天公開宣判。 華為訴三星侵害其專利權案一審勝訴。
華為訴稱,
原告華為擁有大量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
原告華為享有的201010137731.2號和201110269715.3號發明專利權為4G標準必要專利。
被告三星方未經原告華為的許可,
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
並在許可談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
具有明顯過錯,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從華為這次的事件中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