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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遵守社區矯正規定 法院撤銷其緩刑

中國法院網訊 (陳蕾) 潘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緩刑三年, 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因其在矯正期間無視社區矯正管理規定, 近日, 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最終裁定對潘某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3月4日, 安鄉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五千元,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應並執行。 而潘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多次違反紀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 2017年6月23日, 安鄉縣司法局組織的半年度點訓中, 潘某擅自外出未參加點訓,

安鄉縣司法局給予其警告處分一次。 潘某無視社區矯正管理規定, 司法所所長多次打電話未接且更換電話號碼後未告知司法所, 長期處於失聯狀態, 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 安鄉縣司法局於2017年9月21日第二次給予其警告處分一次。 潘某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間, 連續兩個月未提交思想彙報材料, 未提交參加社區服務公益勞動的相關材料, 安鄉縣司法局於2017年11月23日第三次給予其警告處分一次。

法院審理認為, 潘某在社區矯正期間, 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應當對其撤銷緩刑。 據此,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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