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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贏了官司卻被罰款6萬元,什麼原因?

打官司向法院提供證據, 需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 若無故逾期提供證據, 則可能受到訓誡、罰款等處罰。

日前,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對其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為處以罰款6萬元。 這是汕尾中院針對逾期提供證據行為開出的首張“罰單”。

【案情介紹】

2016年11月1日, 鄒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深圳往汕頭方向行駛, 車輛行經海豐縣某加油站加油後駛出公路時, 與開往廣州方向由張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載龍某某)發生碰撞,

造成張某某死亡、龍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 鄒某某在事故中的承擔主要責任, 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肇事車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是物流公司, 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100萬元。

該案在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物流公司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海豐法院依據現有證據查明肇事司機鄒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 沒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據此認定物流公司應當賠償受害方629493.34元, 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庭上, 物流公司出示了鄒某某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主張鄒某某已於2010年7月26日取得從業資格證, 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責任。 物流公司陳述, 一審舉證期間其未能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是一審時因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押而無法及時提供。

對此, 保險公司則認為, 該證據形成於訴訟之前, 且為物流公司所持有, 其在二審期間才向法院提交, 不屬於新證據, 應當不予採納, 請求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汕尾中院經審理認為, 鄒某某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製作並頒發, 該證據真實合法, 同時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 屬於案件的關鍵證據, 法院依法應當予以認定。 但物流公司一審採取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消極方式導致該證據逾期提交,

其辯解理由不成立。 汕尾中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 採納了物流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 改判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629493.34元, 同時對物流公司予以罰款6萬元的懲戒。

罰款決定宣佈後, 物流公司明確表示服從法院決定, 不申請覆議。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 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 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 人民法院應當採納, 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

鑒於物流公司二審提供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 對案件處理有較大影響, 依法應予採納。 而物流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 且未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過錯明顯且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 故依法對物流公司予以罰款。

辦案法官介紹, 這是新民事訴訟法頒佈實施後, 汕尾中院針對逾期舉證開出的首張“罰單”, 有力懲處並打擊了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的行為, 維護法院和法律權威。

【法官提醒】

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要及時舉證,

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如有困難, 應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 否則有可能因為逾期舉證被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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