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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察機關兩起案件例入選“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揭曉

昨日, 由檢察日報社主辦的2017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揭曉。

其中, 由浙江檢察機關辦理的兩起案件成功入選,

分別是——

01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浙江“死刑犯”丁國勤16年後被改判無罪

2000年10月4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吉祥花園社區發生一樁兇殺案, 時年22歲的該鎮居民、飯店廚師丁國勤被警方認定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逮捕。

2001年3月27日, 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經其上訴, 當年浙江省高級法院改判其死緩。 此後, 經丁國勤多次申訴, 該案終於迎來轉機——浙江省檢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17年7月17日, 浙江高院終審改判丁國勤無罪。

據判決書記載, 丁國勤生於1978年3月16日, 案發前為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都樂飯店廚師。 2000年10月4日, 丁國勤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2001年3月27日, 湖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一審判決後, 丁國勤不服, 提出上訴, 浙江高院于同年5月10日改判其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判決生效後, 丁國勤再次提起申訴, 浙江省檢察院於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在此期間, 經累次減刑, 丁國勤於2016年10月9日刑滿被釋放。

2017年7月13日, 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出庭檢察官認為, 原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除有罪供述之外, 均非直接證據, 無法形成證據鎖鏈證明丁國勤實施了殺人行為;原判採信的丁國勤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 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有新證據證明原判認定丁國勤殺人的事實可能存在嚴重錯誤;原判認定丁國勤殺人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本案無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依法應當對丁國勤宣告無罪。

浙江高院再審採納檢察機關意見, 認為丁國勤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 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於2017年7月17日判決撤銷2001年該院作出的死緩判決和湖州中院作出的死刑判決,

改判丁國勤無罪。

02

江浙兩地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長江口非法傾倒垃圾犯罪, 34人被批捕, 已有9人被起訴

2017年9月至12月, 江蘇、浙江兩地有關檢察機關相繼對一年前引發全國關注的“長江口垃圾傾倒案”3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相關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查明, 2016年4月下旬, 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天順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為期一年的浙江省海鹽縣生活垃圾外運處置業務。 2016年8月至12月間, 被告人倪炳松(天順公司負責人、股東)、周文松(天順公司股東)夥同公司其他人員, 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 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 以明顯低於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 將35570.26噸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 其中19589.94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 15980.32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 嚴重污染環境。 2017年9月15日, 江蘇省常熟市檢察院對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 之後,浙江省嘉興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

之後,浙江省嘉興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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