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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虐☆禁☆童事件頻發 人大代表呼籲儘快為幼教管理立法

南方網訊針對國內頻頻發生的幼稚園虐童事件, 人大代表呼籲儘快為幼教管理立法。 11日, 廣州市人大代表葉雪文接受採訪時建議, 廣州也應儘快為幼稚教育管理立法。

《廣州市幼稚教育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997年2月5日起施行, 至今已有20年。 隨著廣州市城鎮化建設的飛速發展及幼稚教育理念的不斷變化, 加之結合土地資源緊缺、人口流動性大等特點, 廣州市在優化幼稚教育體系、加大教育經費投入、促進辦園規範和品質等方面的壓力持續增加, 這些問題的出現都對廣州市的幼稚教育管理體制、幼稚教育的規劃、建設、審批、管理、監督等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和要求。

而《規定》在幼稚教育管理的宏觀指引和微觀執行上都存在不足, 學前教育現代化、多元化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農村學前教育和師資隊伍保障等未引起有效重視, 一些條文的規定已經不合時宜, 相對滯後, 不能很好地指導和適應當前的幼稚教育管理工作, 確實無法適應城市快速發展的需要。

與此同時, 雖然廣州市政府、廣州市教育局等有關部門也先後制定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穗府〔2014〕12 號)、《廣州市公辦幼稚園認定標準(試行)》、《廣州市公辦幼稚園招生工作意見》、《廣州市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實施辦法》、《廣州市公辦幼稚園招生工作意見》、《廣州市幼稚園保教品質評估監測方案》等具體規定和方案,

但這些規定只是政府規章和命令, 法律位階較低, 具體制度實施的效力有限。

因此, 葉雪文建議, 很有必要制定出符合廣州實際、具有地方特色、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 將幼稚教育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立法效益預期包括多個方面, 其中應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不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追究, 有助於教育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更好地發揮幼稚教育管理的作用。

在硬體方面, 立法應對幼稚教育機構的規劃原則、土地保障、建設標準、改造計畫、變更、停辦程式等方面做了全面規定, 對幼稚教育設施的建設、拆除、移動、改建的審批程式等做了嚴格細緻的規範,

同時列舉了損害幼稚教育秩序的違法行為, 並對應規定了不同層次的法律責任, 保障了幼稚教育機構的運行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兒童安全方面, 葉雪文建議, 對幼稚教育機構的校園安全、校園活動、校外活動、校園保衛、食品安全等予以嚴格規定, 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對提前教育、體罰虐待等錯誤的幼稚教育方式做禁止性規定, 為廣州市幼兒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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