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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繼承法規定:遺囑怎麼立才能算有效?滿足以下條件即可!

遺囑向來是大多數人比較忌諱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 遺囑在我們的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僅是對自己遺產的一種交代, 體現了遺囑人對於其財產的處分權, 更免除了離世後遺產可能帶來的諸多麻煩!

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第一, 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 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 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例說明, 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即使遺囑人後來有了相應的行為能力, 遺囑也無效;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即使遺囑人後來沒有了行為能力遺囑也是有效的。

第二, 該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是在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 遺囑無效。 另外, 偽造的遺囑也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部分也屬於無效。

相對其他遺囑而言, 自書遺囑較為容易受到質疑, 但如果自書遺囑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是被脅迫、欺騙等情況下作出時, 是會被認定為有效的。 主張該遺囑無效的人需要舉出證據, 如視聽資料, 書證物證等。

第三, 遺囑人遺囑所涉財產必須為其所有的個人財產。

如果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 相關遺囑部分無效。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 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 財產是屬於一方財產, 還是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財產的相關文章可以在往期查看。

第四, 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 遺囑人雖然可以通過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但是有一項強制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實際操作中, 如果遺囑人違反上述條款, 那麼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保留其原本應當繼承的份額。

第五, 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公德的, 否則無效。

這個想必大家見過比較多的例子, 就是一方出軌後立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都給“小三”,

妻子是可以起訴至法院, 主張該部分內容無效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8年遺囑的有關法律規定。 希望大家在看完之後能夠對遺囑有一個新的認識, 不要將其視為洪水猛獸。 正確認識並且利用好遺囑, 可以為大家帶來極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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