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女子攜自製槍彈成都坐地鐵被擋 安檢巧妙疏散乘客

成都市公安局對安檢有功的地鐵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四川新聞網成都1月11日訊1月11日下午,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聯合在7號線琉璃場站召開地鐵安檢工作現場表彰會,

對安檢工作成績突出的北京恒安衛士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進行了表彰, 並對在近期工作中檢查發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散裝汽油等違禁物品進入地鐵區域的安檢人員朱小康等12人進行獎勵。

警方通報, 在近期地鐵安保工作中, 企業及公安機關密切配合, 取得了連續查獲多起非法攜帶違禁物品的不俗戰果。 特別是相關安檢公司積極加強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技能培訓, 安檢員憑藉過硬的專業技能並嚴格認真履行職責, 成功檢出了違禁物品, 及時協助警方擋獲違法人員, 為保障地鐵區域的治安平穩和乘客的出行安全, 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根據通報, 從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6日, 短短7天時間, 安檢人員在工作中檢查發現4起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散裝汽油等違禁物品進入地鐵區域的案例。

被查獲的槍支彈藥

被查獲的槍支彈藥

1月3日晚上7點, 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攜帶一個裝有手槍1支、子彈5發的手提包進到地鐵1號線華西壩站試圖“蒙混過關”。 安檢員朱小康回憶, 當對唐某的手提包進行安檢時, 他發現安檢機螢幕中顯示出有疑似槍支彈藥的物品, 安檢人員隨即暫停了安檢程式。 而此時正值下班高峰, 這一突發情況引起了安檢口的小範圍騷亂。

意識到現場情況不妙, 朱小康和其他安檢員靈機一動, 向乘客“謊稱”這是在進行演練, 並快速疏散了人群, 現場緊張氛圍很快被穩定下來。 隨後, 安檢員進行人物分離, 並協助趕到現場的警務人員和地鐵保安將唐某攔下, 然後現場搜出1支手槍和5發子彈。 後經鑒定, 唐某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系自製。

目前, 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表彰大會上, 成都市公安局對4起案例中安檢有功的12名安檢人員分別給予1000元至5000元不等獎勵, 獎金共計24000元。 其中, 對於1月3日檢出槍彈的安檢值機員朱小康, 獎勵人民幣5000元。 此外, 成都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也分別對各起檢出違禁物品的16名有功人員,

獎勵500元至800元不等獎金共計9200元。

成都市軌道公交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春節即將來臨, 春運模式也將開啟, 警方還將以“冬季鐵拳行動”為契機, 加強對各個網站的安檢力度, 為市民平安出行提供保障。 “對於那些攜帶各類違禁物品進入地鐵區域的人員, 發現一起, 堅決依法查處一起, 決不姑息。 ”

警方提示, 市民朋友要認識到搞好地鐵安保工作的重要性, 要自覺瞭解掌握禁止攜帶違禁物品的相關常識並自覺遵守, 以免因為缺乏常識觸犯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成都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乘坐地鐵嚴禁攜帶以下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壓力容器等危險品;畜禽類、寵物類或其它可能妨礙乘客人生安全及地鐵運營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誌的服務犬除外);易汙損、嚴重異味、易碎、尖銳且無安全包裝的物品或超大超長物品;充氣氣球、鐵鋸、鐵棒、鐵鍁或其它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及衛生的物品。

相關案例通報:

案例一

2017年12月31日,違法人員蹇某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7號線琉璃場站,被安檢人員檢出。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蹇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18年1月3日晚上7點,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攜帶一個裝有手槍1支、子彈5發的手提包進到地鐵1號線華西壩站,被安檢人員檢出。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唐某被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案例三

2018年1月5日,違法人員王某隨身攜帶子彈11發進入地鐵1號線高新站,被安檢人員檢出。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四

2018年1月6日,乘客陶某(女)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1號線省體育館站,被安檢人員檢出,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一、關於非法攜帶彈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關於非法攜帶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規定,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關於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案例通報:

案例一

2017年12月31日,違法人員蹇某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7號線琉璃場站,被安檢人員檢出。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蹇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18年1月3日晚上7點,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攜帶一個裝有手槍1支、子彈5發的手提包進到地鐵1號線華西壩站,被安檢人員檢出。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唐某被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案例三

2018年1月5日,違法人員王某隨身攜帶子彈11發進入地鐵1號線高新站,被安檢人員檢出。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四

2018年1月6日,乘客陶某(女)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1號線省體育館站,被安檢人員檢出,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一、關於非法攜帶彈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關於非法攜帶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規定,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關於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