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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地開發商向業主收“天然氣開通費” 被罰20余萬

四川新聞網德陽1月12日訊為減輕自身責任, 中江縣一房地產公司在交房時竟要求每戶業主繳納4200元的“天然氣開通費”。 至案發, 共收取102戶業主達428400元。 今日, 四川新聞網記者獲悉, 中江縣工商質監局已對該行為查處, 當事公司被罰款214200元。

“紅盾春雷行動2018”剛拉開帷幕, 中江縣工商質監局就接到12315投訴, 稱某房地產公司在商品房交房時要求業主繳納每戶4200元的“天然氣開通費”, 投訴人認為該收費行為不合理, 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請求該局依法查處。

經調查, 該公司自成立後,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2016年某月,

當事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中江縣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後, 開始建設商品房住宅, 並於2016年底開盤銷售。 至案發, 樓盤一期已銷售了140戶, 當事人和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五條第(三)項第2子項約定天然氣開通費需由買受人承擔, 在2017年8月交房時, 當事人要求每戶必須支付4200元天然氣安裝費並向業主開具了收據。 至案發, 當事人已向樓盤一期102戶業主按照每戶4200元的標準收取了天然氣開通費。

據執法人員介紹, 根據《四川省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商品住宅成本構成, 明確規定供氣費用計入商品住宅成本, 燃氣安裝的費用應當由開發商承擔。

“我們對政策不瞭解, 原來新政策早已規定了不再收取‘天然氣開通費’,

幸好知道得早, 不然過了追訴時效就麻煩了!”一業主慶倖地說道。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以行業規則、慣例、店規、內部規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 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 屬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鑒於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 依據相關規定, 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14200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 該公司已退還了向102戶業主收取的428400元“天然氣開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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