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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產被前夫偷售,她還能拿回房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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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明明在自己手裡拿著, 為何無故變成別人的房產?

阿珍和阿健結婚後,

便與阿珍親屬合作經營一家餐廳,餐廳生意火爆,夫婦兩人的生活也因此富裕了, 便先後購買了兩套房產, 房產權證均登記于丈夫阿健一人名下。

夫妻倆雖然一直未生育子女, 但生活過得還算和諧愉快。 隨著共同生活和餐廳經營生意上的矛盾不斷增多, 雙方的爭吵衝突也隨之而來。 直到阿健因父親患癌需要花錢治療, 夫婦兩人的矛盾徹底爆發, 阿健也因此退出了餐廳的經營。 此時, 阿健經朋友介紹, 想將房產出售籌資去越南投資, 要求阿珍將她保管的兩套房產的房產證原件拿出來, 遭到阿珍的拒絕。 雙方為此大吵一架, 開始分居。 2012年10月, 雙方以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兩套房產雙方每人一套,

大小面積差異雙方另行補償”, 按照協議, 阿珍分得面積較大的房。 隨後, 阿珍要求阿健協助辦理房產過戶, 阿健卻多次搪塞拒不辦理。 阿珍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焦慮不安的她來到婦聯求助。

婦聯工作人員認為, 協議離婚手續已經辦理, 本應按協議分割夫妻共同房產, 阿健拒不辦理一定是有重大變故, 阿珍的權益只有通過法律訴訟途徑才能得到有效維護, 並為阿珍指派了顧問律師提供服務。 律師帶阿珍到房管局一查, 吃驚得發現房產早在2011年3月就被過戶到其他人名下。

房產證不是一直在自己手裡麼,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經過詳細瞭解情況, 阿健一直在有預謀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當務之急是必須向房管局調取房屋交易的具體記錄,

瞭解房屋過戶資訊, 才有可能將房產追回。

因房產均登記在阿健一人名下, 前夫阿健以房產證丟失為由, 向房管局申請補辦了房產證, 補辦新證後就將房產以低價過戶給自己的親友。

受讓方均是阿健親友,

阿健與你是結婚多年的夫妻, 應當知道這些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未經阿珍同意的情況下, 仍以低價與他達成交易, 存在與阿健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

那我該怎麼維權呢?轉移的房產還可以拿回來嗎?

一是提取房管局交易的證據;二是聯繫買房親友問詢有關房產交易的情況, 但不要驚動他們, 把談話的過程錄音保存證據;三是從訴訟成本及可行性考慮, 可請求法院判決現住大房的產權歸自己所有, 其他房產無需追回, 主張阿健賠償房屋市價的60%, 並要求房屋實際購買人對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市某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該案後認定, 房屋實際購買人為夫妻二人的親友,

對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明知的, 房產交易過戶存在惡意串通, 阿健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理應將共同財產的60%賠償給阿珍, 阿珍依法可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感謝婦聯對我的幫助, 為我安排顧問律師提供專業的指導, 才讓我的權益沒有受到損害。

知多點

離婚後,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訴請法院再次分割財產?

離婚後, 一方仍然可以訴請法院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有兩種情形:

(一)雙方通過協議離婚分割財產的, 一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反悔的。 對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法院應當受理。 但此種情形下的請求通常難以得到法院支援,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並且需要充分的證據,比如能夠證明簽訂協定是被脅迫的。

(二)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行為的。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個請求權不是無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兩個人結成夫妻,理應應該信任對方。但難免會有一些有小心思的人會利用房產產權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便利,以及《物權法》中有關善意取得的制度,將房產出售後的款項控制在自己手中,最終導致被侵權一方無法追回房產,而房款已被揮霍一空或轉移,造成最後卻無法賠償的後果。粵姐姐提醒小夥伴們,不動產等價值大的夫妻共同財產儘量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果出現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應儘量以書證、錄音等方式保存證據。在證據的幫助下,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哦~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並且需要充分的證據,比如能夠證明簽訂協定是被脅迫的。

(二)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行為的。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個請求權不是無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兩個人結成夫妻,理應應該信任對方。但難免會有一些有小心思的人會利用房產產權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便利,以及《物權法》中有關善意取得的制度,將房產出售後的款項控制在自己手中,最終導致被侵權一方無法追回房產,而房款已被揮霍一空或轉移,造成最後卻無法賠償的後果。粵姐姐提醒小夥伴們,不動產等價值大的夫妻共同財產儘量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果出現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應儘量以書證、錄音等方式保存證據。在證據的幫助下,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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