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有哪些新行業?
自2016年8月1日起, 稅務總局陸續開展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 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 按照3%和5%的徵收率, 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二、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哪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 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簡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 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簡稱不徵稅發票)。
三、收到因暫未進行系統升級,
開票方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於納稅人眾多, 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 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 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發票可以正常使用, 無需重新開具。 但建議開票方儘快升級開票系統至最新版本。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並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 因此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專、增普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對應稅收分類編碼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