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8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有關精神, 結合我區實際和當前經濟形勢, 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1400元, 調整為1650元。 同時, 將現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3元, 調整為16元。 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相關規定,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低壓、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領取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全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勞動監察職責, 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暢通投訴舉報管道。 特別要加強對各類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監督檢查, 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或利用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價單價、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等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違法行為,
全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調研, 科學評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對企業承受能力及社會面帶來的影響, 有關情況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