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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全國電力價格專項檢查的通知

關於開展全國電力價格專項檢查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7〕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等檔精神, 糾正和查處電力價格執行中的亂加價、亂收費行為, 有效緩解實體經濟企業困難, 切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開展全國電力價格專項檢查。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和時間

此次專項檢查範圍為各電網公司、發電企業,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 檢查時限為2016年1月1日以來電力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情況,

重大問題可追溯。 檢查時間從2017年4月1日開始至2017年10月31日結束。

二、檢查內容和重點

檢查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銷售電價、輸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二是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情況;三是環保電價政策執行情況。 檢查的重點是:

(一)銷售電價、輸配電價方面

1.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否越權出臺有關電價政策, 或違反政府定價目錄許可權制定電價政策, 繼續實施未列入定價目錄的電價政策。

2.電網企業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和輸配電價, 或採取改變用電類別、價外加價等方式, 變相提高銷售電價的行為。

3.電網企業是否存在提高標準或超範圍收取基金、附加費等,

變相提高銷售電價的行為。

4.電網企業執行農村各類用電價格, 特別是農業排灌用電、農產品初加工用電、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用電價格等, 是否存在不執行國家規定價格的行為;是否存在農網改造完成後仍不執行同網同價, 以及價外收費的行為;農網改造中是否存在對農民其它亂收費的行為。

5.電網企業及其關聯單位在電力工程建設安裝過程中, 是否存在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的, 以及改變收費主體或形式, 變相收取國家已取消收費專案的行為。

6.電網企業及其關聯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自立名目, 擅自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等;轉嫁經營成本,

將應屬電網企業正常運營維護成本, 由電力用戶負擔的行為。

(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方面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請本省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及時提供有關高耗能行業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的企業名單, 對列入名單的企業進行檢查。

1.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否存在對列入名單的企業執行優惠電價政策的行為;電網企業是否存在提高或降低標準向列入名單的企業收取電價的行為。

2.列入名單的高耗能企業是否按規定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

(三)環保電價方面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精神, 對燃煤發電企業、電網企業2016年度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發改價格〔2014〕536號檔要求, 督促省級環保部門在每季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認定資料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及時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限值時段所對應的日均電量。

三、檢查組織

此次電力價格專項檢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 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安排和具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對部分省電網企業進行直接檢查(直接檢查企業名單及檢查方式另行通知)。

在電力價格專項檢查中, 對銷售電價、輸配電價、環保電價的檢查, 採取全面檢查。 對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的檢查,

採取“雙隨機”抽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檢查工作的重要性, 切實做好檢查工作。 國務院《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 將降低能源成本作為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六大目標任務之一, 明確提出企業用電定價機制市場化程度明顯提升, 工商業用電價格合理降低的目標任務。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 是黨中央、國務院有效緩解實體經濟困難、助推企業轉型升級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 對增強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檢查的重要意義, 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上來, 認真部署、精心組織、細化任務、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切實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責,堅決糾正和查處在電價執行中亂加價、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二)創新價格監管方式,推廣“雙隨機”抽查工作。各地要按照《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價格監管工作中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6〕1370號)要求,高度重視“雙隨機”工作,切實轉變觀念,積極探索實踐,建立“雙隨機”抽查考核機制,強化業績考評,推動隨機抽查工作有序開展。具體操作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前期摸底匯總。瞭解和掌握本轄區內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企業情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檢查的重點和目標,制定具體檢查工作方案。第二階段:開展隨機抽查。根據第一階段調研匯總的問題和制定的工作方案,對本轄區相關企業進行隨機抽查,抽查覆蓋率不低於50%。

(三)加大檢查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檢查力度,特別是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實檢查力量,加強培訓,認真學習電力價格政策,提高辦案水準。要採取集中檢查、重點督查、下查一級、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對以往檢查中存在重大價格違法問題的單位,要重點檢查,對問題未糾正的,要加大力度進行徹底糾正和處理;對提高實體經濟企業、商戶銷售電價,轉嫁負擔,多收費用等行為要進行嚴厲查處;對未嚴格按政策落實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的,責令其儘快落實,並補收電價款差額。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四)廣泛宣傳,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在檢查中,各地要適應新形勢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監督。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宣傳作用,擴大社會影響,公告檢查資訊;公佈12358價格舉報電話,鼓勵群眾投訴,對於群眾舉報的價格違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強社會監督,共同搞好電價檢查工作。

(五)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實行平臺案件資料填報工作。此次電價專項檢查的環保電價案件,繼續在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辦理,將立案呈批、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行政處罰等整個業務流程在系統中進行處理。專項檢查結束後,應在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中的“專項檢查”欄目中填報:“全省(區市)電力價格專項檢查匯總表”、“全國環保電價專項檢查統計表”和“2016年度環保電價違法情況明細表”,無環保電價違法案件的地方要作“零”報告,實行痕跡化監督管理。

(六)加強情況回饋,認真做好檢查總結工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資訊回饋工作,及時反映電價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務必按照規定時間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檢查結束後,各地要認真進行總結,並將電價專項檢查總結報告及兩份典型案例於2017年10月31日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

2017年3月21日

切實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責,堅決糾正和查處在電價執行中亂加價、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二)創新價格監管方式,推廣“雙隨機”抽查工作。各地要按照《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價格監管工作中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6〕1370號)要求,高度重視“雙隨機”工作,切實轉變觀念,積極探索實踐,建立“雙隨機”抽查考核機制,強化業績考評,推動隨機抽查工作有序開展。具體操作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前期摸底匯總。瞭解和掌握本轄區內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企業情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檢查的重點和目標,制定具體檢查工作方案。第二階段:開展隨機抽查。根據第一階段調研匯總的問題和制定的工作方案,對本轄區相關企業進行隨機抽查,抽查覆蓋率不低於50%。

(三)加大檢查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檢查力度,特別是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實檢查力量,加強培訓,認真學習電力價格政策,提高辦案水準。要採取集中檢查、重點督查、下查一級、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對以往檢查中存在重大價格違法問題的單位,要重點檢查,對問題未糾正的,要加大力度進行徹底糾正和處理;對提高實體經濟企業、商戶銷售電價,轉嫁負擔,多收費用等行為要進行嚴厲查處;對未嚴格按政策落實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的,責令其儘快落實,並補收電價款差額。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四)廣泛宣傳,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在檢查中,各地要適應新形勢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監督。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宣傳作用,擴大社會影響,公告檢查資訊;公佈12358價格舉報電話,鼓勵群眾投訴,對於群眾舉報的價格違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強社會監督,共同搞好電價檢查工作。

(五)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實行平臺案件資料填報工作。此次電價專項檢查的環保電價案件,繼續在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辦理,將立案呈批、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行政處罰等整個業務流程在系統中進行處理。專項檢查結束後,應在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中的“專項檢查”欄目中填報:“全省(區市)電力價格專項檢查匯總表”、“全國環保電價專項檢查統計表”和“2016年度環保電價違法情況明細表”,無環保電價違法案件的地方要作“零”報告,實行痕跡化監督管理。

(六)加強情況回饋,認真做好檢查總結工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資訊回饋工作,及時反映電價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務必按照規定時間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檢查結束後,各地要認真進行總結,並將電價專項檢查總結報告及兩份典型案例於2017年10月31日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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