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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擬轉業的,4種退役方式待遇全比較!(二)

四、安置去向條件比較

1.退休

一般可以在部隊駐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其中, 有子女是現役軍官、現役文職幹部或高級士官且該子女家庭生活基礎在當地的可以選擇到該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退休, 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 或因戰因公被評為六級以上傷殘, 師級可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會城市安置, 團級以下可到安置地地級市安置。

在西藏、青海、新疆地區工作, 退休時自願留在該省、自治區安置的, 師、團級可在省會(首府)城市安置, 營級以下可在本地地級市安置。

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 配偶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含現役軍官和現役文職幹部, 下同), 隻身到該城市安置的。

②本人原籍或戶籍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並從該市入伍的。

③配偶在天津市、上海市原有常住戶口, 從天津市、上海市遷出隨軍的;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在北京市有常住戶口的。

④子女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的, 或子女為部隊營級以上現役軍人且生活基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

⑤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退休, 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 父母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的。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 民政部等5個部門民發〔2016〕123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①回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

②配偶已隨軍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滿2年的, 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

③父母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 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 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離退休安置地。

④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 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因戰因公致殘的, 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 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⑤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

可以到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雙方或一方轉業, 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離異的幹部, 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⑥在艱苦地區和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5年的, 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 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

軍改期間, 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畫分配轉業幹部, 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的限制, 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和離異的, 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 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市安置。

在艱苦邊遠地區和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轉幹部, 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 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市安置。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 中發〔2007〕8號,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7各部門國轉聯〔2014〕6號,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國轉辦聯〔2007〕1號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享受計畫分配①至⑥條安置去向政策。

此外, 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 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 該地區為邊遠艱苦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7各部門國轉聯〔2014〕6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國轉辦聯〔2007〕1號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整理

4.復員

①一般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②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一方復員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離異的,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③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

——根據國務院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等9個部門國安〔1993〕2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

五、住房保障方式比較

1.退休

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房源由軍隊協助退休幹部本人落實。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同上。

4.復員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六、住房補貼等待遇比較

1.退休

無。

2.計畫分配

按照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4.復員

無。

七、醫療等待遇保障比較

1.退休

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務員平均醫療費開支水準籌集,統一管理。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15〕210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享受接收單位與軍隊職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16〕13號檔整理

4.復員

依法參加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相應保險待遇。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八、服務管理比較

1.退休

由各地民政部門設置的服務管理機構保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安置單位負責服務管理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由地方軍轉部門管理,主要負責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收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4.復員

檔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管理。組織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等,未就業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就業後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九、就業創業政策比較

1.退休

不提倡經商辦企業,願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按規定從事第三產業在內的各種經營活動,創辦開發性、服務性的經濟實體。

——根據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2〕政聯字第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2〕5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由黨委、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目前,各地普遍採取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計畫分配的轉業幹部。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轉業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對計畫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轉業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畫,根據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經商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3.自主擇業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管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為安置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視情提供低息貸款。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國務院軍轉小組等13部門〔2001〕國轉聯8號檔整理

4.復員

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該地區為邊遠艱苦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7各部門國轉聯〔2014〕6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國轉辦聯〔2007〕1號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整理

4.復員

①一般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②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一方復員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離異的,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③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

——根據國務院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等9個部門國安〔1993〕2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

五、住房保障方式比較

1.退休

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房源由軍隊協助退休幹部本人落實。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同上。

4.復員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六、住房補貼等待遇比較

1.退休

無。

2.計畫分配

按照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4.復員

無。

七、醫療等待遇保障比較

1.退休

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務員平均醫療費開支水準籌集,統一管理。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15〕210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享受接收單位與軍隊職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16〕13號檔整理

4.復員

依法參加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相應保險待遇。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八、服務管理比較

1.退休

由各地民政部門設置的服務管理機構保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安置單位負責服務管理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3.自主擇業

由地方軍轉部門管理,主要負責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收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整理

4.復員

檔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管理。組織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等,未就業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就業後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九、就業創業政策比較

1.退休

不提倡經商辦企業,願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按規定從事第三產業在內的各種經營活動,創辦開發性、服務性的經濟實體。

——根據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2〕政聯字第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2〕5號檔整理

2.計畫分配

由黨委、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目前,各地普遍採取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計畫分配的轉業幹部。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轉業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對計畫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轉業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畫,根據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經商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3.自主擇業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管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為安置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視情提供低息貸款。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國務院軍轉小組等13部門〔2001〕國轉聯8號檔整理

4.復員

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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