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從廢品回收站收購來他人丟失的身份證, 冒名辦理銀行卡後, 再將證卡打包高價賣給他人……男子上官某因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去年10月, 福建男子上官某來到烏魯木齊, 利用自己非法獲得的10張身份證在多家不同銀行辦理銀行卡, 其中一張身份證辦理了不同銀行的3張銀行卡。
上官某稱這些身份證都是朋友托自己代為辦理, 這個說辭引起了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並報警。
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立刻趕赴報警銀行, 發現該男子已累計辦理8張銀行卡,
警方隨即對上官某展開調查, 據上官某交代, 他利用這些身份證辦理銀行卡並轉賣他人, 每張銀行卡賣200元左右, 因為是異地辦理銀行卡很多戶主本人並不知情, 而這些信用卡的主要買家多為電信詐騙犯, 利用他人帳戶轉移贓款規避追查。
經過法院審理, 上官某因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相關證件、銀行卡已被法院沒收。
解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構成犯罪
沙依巴克區長江路派出所刑警中隊中隊長杜滿·祖凱介紹, 隨著社交網路平臺的普及, 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為電信詐騙提供“黑帳戶”的情況時有發生。
此外, 用他人身份證郵寄包裹、進行安檢、簽訂協定等行為也屬於“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杜滿·祖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將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在生活中以任何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實的居民身份證, 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的都屬於“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一張虛假的銀行卡有很多“功能”, 它能幫助犯罪分子洗錢、逃稅等, 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巨大。 因此, 國家在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 以嚴厲打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非法行為。
警方提醒市民, 為防備不法分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證, 損害自己的正當權益, 建議大家嚴格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 如有丟失, 須立即到相關部門辦理掛失及補辦手續, 並登報聲明, 撿到他人身份證後也應儘快交到公安人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