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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 男子獲刑一年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從廢品回收站收購來他人丟失的身份證, 冒名辦理銀行卡後, 再將證卡打包高價賣給他人……男子上官某因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去年10月, 福建男子上官某來到烏魯木齊, 利用自己非法獲得的10張身份證在多家不同銀行辦理銀行卡, 其中一張身份證辦理了不同銀行的3張銀行卡。

上官某稱這些身份證都是朋友托自己代為辦理, 這個說辭引起了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並報警。

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立刻趕赴報警銀行, 發現該男子已累計辦理8張銀行卡,

其所持10張身份證來自甘肅、廣東、廣西等不同地區, 民警聯繫到身份證主人發現這些身份證均為丟失身份證, 上官某屬於盜用他人身份證。

警方隨即對上官某展開調查, 據上官某交代, 他利用這些身份證辦理銀行卡並轉賣他人, 每張銀行卡賣200元左右, 因為是異地辦理銀行卡很多戶主本人並不知情, 而這些信用卡的主要買家多為電信詐騙犯, 利用他人帳戶轉移贓款規避追查。

經過法院審理, 上官某因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相關證件、銀行卡已被法院沒收。

解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構成犯罪

沙依巴克區長江路派出所刑警中隊中隊長杜滿·祖凱介紹, 隨著社交網路平臺的普及, 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為電信詐騙提供“黑帳戶”的情況時有發生。

收購身份證、利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與電信詐騙之間很有可能存在聯繫, 因此, 我們推測在網路上收購身份證、利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的人可能是為詐騙犯罪提供‘黑帳戶’的人。

此外, 用他人身份證郵寄包裹、進行安檢、簽訂協定等行為也屬於“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杜滿·祖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將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在生活中以任何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實的居民身份證, 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的都屬於“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來掩蓋自己的真實身份。 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確實需要委託親屬辦理相關業務的, 最好寫有委託書(詳細注明委託具體事項)或到公證處進行委託公證。

一張虛假的銀行卡有很多“功能”, 它能幫助犯罪分子洗錢、逃稅等, 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巨大。 因此, 國家在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 以嚴厲打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非法行為。

警方提醒市民, 為防備不法分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證, 損害自己的正當權益, 建議大家嚴格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 如有丟失, 須立即到相關部門辦理掛失及補辦手續, 並登報聲明, 撿到他人身份證後也應儘快交到公安人員手中,

倒賣、冒用均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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