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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濱州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有了法制保障

濱州市政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新聞發佈會現場。

大眾網濱州1月9日訊1月9日上午, 大眾網記者在濱州市政府法制辦、新聞辦召開的關於《濱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辦法》將於2018年2月1日正式實施,

其明確了戶外廣告設置人的權利和義務, 理順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機制,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辦法》的出臺標誌著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有了法治保障。 濱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崔曉東做主題發佈。

崔曉東介紹, 目前, 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戶外廣告的設施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較為原則, 法律依據過於宏觀, 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維護和改善本市市容市貌, 並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

2017年12月12日, 濱州市政府印發了《辦法》, 這是濱州市2017年出臺的第二部政府規章。 《辦法》明確了設置人的權利和義務, 理順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機制,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為濱州市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會上, 崔曉東重點解讀了《辦法》的主要內容。 其使用範圍確定為“本市城市規劃區”, 是指市和各縣的城市規劃區。 根據濱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實際以及市容市貌管理的需要, 《辦法》的適用物件為:設置使用期較長、固定式廣告設施的行為;設置臨時性廣告設施的行為;設置招牌設施的行為;廣告設施設置的其他行為。

在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方面, 崔曉東介紹, 為解決當前戶外廣告設置中存在的審批內容簡單、審批部門職能交叉等問題,

《辦法》從強化源頭控制、明確審批職責兩個方面進行了審批制度完善。 同時, 為更有效地解決戶外廣告設置混亂等問題,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 推進戶外廣告設置長效管理, 要求設置權人及時進行維護和排除隱患, 確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 在總結以往成熟經驗的基礎上, 借鑒外地做法, 增加了施工、驗收環節, 強調了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 此外, 《辦法》對戶外廣告設施發佈公益廣告做出了詳細規定, 規定“設置公益廣告總量按照《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發佈內容及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確定”。

另外, 新出臺的《辦法》規定,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安全規範、協調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 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 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設置戶外廣告;禁止佔用或者影響無障礙設施;禁止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 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禁止遮擋山體、水域、綠地, 影響城市景觀;禁止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綠化設施;禁止位於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設置;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頂部設置;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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