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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危險物質!高明這個工廠負責人被拘留五天……

【安全生產, 高明在行動】

儲存物品, 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一件小事, 也正因如此, 大家往往容易忽略隱藏在身邊的危險。 近日, 楊和海輝裝飾材料廠非法存儲危險物質, 工廠負責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案件, 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涉嫌非法存儲危險物質

海輝裝飾材料廠

12月28日, 楊和派出所聯合楊和鎮消防辦、安監部門對佛山市高明區海輝裝飾材料廠進行消防安全執法檢查時, 發現該公司涉嫌非法存儲危險物質。

該工廠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將5桶(170公斤裝)甲苯、1桶(160公斤裝)油水(稀釋劑)、1桶(160公斤裝)油精(稀釋劑)、5桶(17公斤裝)環已酮儲存在工廠內。

什麼是“危險物質”呢?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中的“危險物質”,

主要是指有毒害性、放射性的物質, 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

同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 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最終, 該工廠負責人因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存儲危險物質被依法行政拘留五天。

獲得危險物質後, 應及時委託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儲存, 或者在公安、消防等職能管理機關許可、驗收後儲存, 切忌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抱有僥倖心理, 鋌而走險。

法律嚴禁一般人員有存儲、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 若日常生活中發現疑似物品, 可打電話報警或通知相關部門, 由專業人員來處理。

編輯|高明發佈微信編輯部

資料|佛山高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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