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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接管小藍:出行券抵押金,用戶仍難落袋為安

有些事情, 不是你找到了理由, 就能服眾。

小藍單車和滴滴9日共同發佈公告稱, 滴滴將託管小藍單車。 公告顯示, 小藍單車債務欠款仍歸屬小藍單車,

滴滴出行並無退還小藍單車用戶押金等義務, 同時滴滴為小藍單車用戶的押金和餘額提供轉換為滴滴單車券和出行券。

商業行為是趨利避害, 這本身無可非議, 滴滴在收購小藍單車上的“取捨”也將這一核心價值觀表現的淋漓盡致:在當前共用單車在各大城市限投的背景下滴滴獲得了“單車投放權“, 卻將債務和未付押金等包袱扔給被抽空的小藍, 一來一回, 占盡好處。 但滴滴此舉無論從法律原則還是各類現行法律框架上都存在大量漏洞和瑕疵, 如何取得用戶和監管部門的認可, 可能是滴滴接下來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民法哲學的基礎之一便是“權利與義務對等”, 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的基石,

享受權利必然要履行義務, 權利可放棄但義務不可放棄必須履行。 但在滴滴託管小藍單車這樁交易中, 我們看到的是滴滴創造出來的另一種可能性:滴滴獲得了小藍原有用戶、共用單車投放權、巨大的線下流量入口以及短途交通拼圖的補全, 滴滴享受了共用單車能夠享受的一切權利, 但對於小藍單車數億元的供應商欠款和數十億用戶押金這些義務, 滴滴卻選擇視而不見, 同時被滴滴視而不見的還有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公告顯示, 滴滴與小藍單車達成“單車業務託管合作”。 滴滴很聰明, 並沒有像外界此前傳聞的“收購”小藍單車, 而是選擇了“託管”, 這樣一來就繞開了《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約束。

但事實上小藍單車在今年11月就宣佈停止運轉, 滴滴此番“託管”, 獲取了小藍單車的團隊、用戶、單車投放權等小藍單車有價值的核心資產;此次滴滴和小藍單車發佈的公告稱, 小藍單車用戶可通過滴滴APP繼續使用小藍單車。

也就是說, 滴滴其實在“事實上”“收購”了小藍單車,

而不僅僅是公告中的“託管”。 就像“事實婚姻”同樣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 客觀上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 未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事實在某種法律意義上同樣構成婚姻;“事實勞動關係”是確實存在勞動雇傭關係, 但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 同樣受法律保護。

因此, 將“收購”變為“託管”的文字遊戲恐怕不能成為滴滴逃避小藍單車供應商欠款和用戶押金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合併時, 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 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究其根本, 滴滴“託管”小藍單車最核心的價值還是在“單車投放權”上。 自2017年8月起, 全國主要的20座城市發出共用單車限投令,

禁止共用單車企業新增投放單車, 各大城市也在禁投令後對各家共用單車的保有量進行了統計, 政府這一舉措相當於對想要進入共用單車行業的新玩家完全關上了大門。

在現有政策環境下, 滴滴想要完全自營共用單車, 必須獲得一家已經備案的公司的投放額度, 因此將小藍單車收入麾下, 獲得原本小藍單車的投放額度和資格是滴滴的最優選擇。

但這個行為本身, 是違法的。

共用單車迄今為止未實行牌照管理,因此不能像移動支付一樣通過轉讓支付牌照轉讓某種特定的經營權。但共用單車禁投令之後,相當於地方政府已經對共用單車行業實施了行政准入,而共用單車經營權和投放權在法律層面應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管轄範疇。

《行政許可法》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行政機關未對共用單車投放權的轉讓給予司法解釋前,通過任何方式對此進行轉讓都是違法行為。

可以料想,滴滴一定會找到一萬條理由讓這個荒唐的交易成行,但這筆交易一旦成功,註定成為整個中國商業社會和法制社會的黑歷史,公司可以通過鑽法律空子任意妄為,客戶和使用者的基本權利將不再受到重視。

1994年,美國著名橄欖球運動員被控在家中殺害妻子和一個侍應生,但由於警方行為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在殺妻行為各項證據在事實上都指向辛普森之時,辛普森獲無罪釋放。此事在美國社會引起了軒然大波,但法律最終未能制裁作惡者辛普森。

滴滴此番能否找到理由說服政府、用戶和世人呢?一切還是未知數。

共用單車迄今為止未實行牌照管理,因此不能像移動支付一樣通過轉讓支付牌照轉讓某種特定的經營權。但共用單車禁投令之後,相當於地方政府已經對共用單車行業實施了行政准入,而共用單車經營權和投放權在法律層面應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管轄範疇。

《行政許可法》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行政機關未對共用單車投放權的轉讓給予司法解釋前,通過任何方式對此進行轉讓都是違法行為。

可以料想,滴滴一定會找到一萬條理由讓這個荒唐的交易成行,但這筆交易一旦成功,註定成為整個中國商業社會和法制社會的黑歷史,公司可以通過鑽法律空子任意妄為,客戶和使用者的基本權利將不再受到重視。

1994年,美國著名橄欖球運動員被控在家中殺害妻子和一個侍應生,但由於警方行為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在殺妻行為各項證據在事實上都指向辛普森之時,辛普森獲無罪釋放。此事在美國社會引起了軒然大波,但法律最終未能制裁作惡者辛普森。

滴滴此番能否找到理由說服政府、用戶和世人呢?一切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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