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的兒童節,
我帶著年僅三歲的女兒去遊樂園,
那是女兒第一次進城,
一路上女兒特別興奮,
我抱著她的小臉蛋親了又親。
我和老公在城裡打工,
女兒農村婆婆在帶,
六一兒童節,
我想孩子了,
特意回老家把她接來。
遊樂園裡的人特別多,
我一直抱著女兒,
天氣太熱了她非要下來自己走路,
我牽著她,
她想跑過去和人偶合影讓我給她拍照,
沒想到就是一晃神的功夫,
女兒就不見了。
兒子的到來讓家裡面逐漸忘記了失去女兒的痛苦,
一晃八年過去了, 兒子也逐漸長大, 他不知道姐姐的事, 活得無憂無慮。 有一天我正在地裡摘菜,
在員警的帶領下我們到了女兒的養父養母家, 我一眼就看出那穿紅衣服的小女孩是我的女兒, 嘴角上有顆小黑痣, 我撲上去抱著她就哭了。 原來女兒當年走丟後被人幾經輾轉, 抱養給了現在的養父養母家。
養父養母只有女兒一個孩子, 是一對退休夫妻。 看得出來女兒在她家過得很好。 我抱著女兒痛苦不已, 拉著她讓她喊我媽媽。
我想把女兒接回去, 彌補我這麼多年的愧疚。 可是女兒的養父養母偷偷塞給我一張紙條, 我哭著打開一看:
你能給孩子什麼呢?忘了她吧,
就讓她在我們這裡好好生活,
別來打擾她了。
我一步三回頭的走了,
孩子,
你以後會怪媽媽嗎?怪媽媽沒有把你領回家,
讓你失去了知道真相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