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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宣傳問答

11.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 安全乘用電梯。 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答: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 安全乘用電梯。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

(七)發生火災地震時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12.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至少每半月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檢查, 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 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 並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二)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並確保及時應答, 除不可抗力外, 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 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記錄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最近一次維護保養時間等資訊;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證;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配備救援人員、裝備,

服從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的調度;

(六)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並向其提交年度報告;

(七)在維護保養過程中, 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 在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的同時立即書面報告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並停止電梯使用;

(八)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安全教育培訓, 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 嚴格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3.在哪些情形下, 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14.哪些使用單位應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答:重點監督檢查的使用單位有:

(一)公眾聚集場所;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15.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 使用單位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 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一個月以前申報檢驗的,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止使用,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 在每日投入使用前, 未進行試運轉和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並作出記錄的;

(三)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16. 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 維護保養單位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 未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的;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 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的;發現嚴重事故隱患, 未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

17.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答: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價格指導體系, 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品質等級評價體系, 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18. 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四)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19.電梯檢驗有什麼樣的時限要求?

答:目前上位法對電梯檢驗的時限要求是,5個工作日內約定檢驗時間,但對檢驗實施和出具報告的時限無明確要求。由於電梯檢驗市場尚未放開,檢驗機構相對單一,檢驗能力與實際需求矛盾突出,存在電梯報檢後長期無法完成檢驗的問題。為此,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確定現場檢驗時間至出具檢驗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對電梯檢驗機構檢驗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

20.住建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電梯選型配置的監督責任是什麼?

答: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安全關係密切。為降低成本,部分建設單位不按標準選配電梯,民用改商用,消防電梯改普通電梯;故意選擇價格低、配置不高的電梯,導致問題頻發。同時,電梯一般位於高層建築的核心區域,電梯的選型配置必須從方案設計、實際購置等各環節重點控制。對此,第三十六條規定,住建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加強對在建專案電梯安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品質實施監督。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四)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19.電梯檢驗有什麼樣的時限要求?

答:目前上位法對電梯檢驗的時限要求是,5個工作日內約定檢驗時間,但對檢驗實施和出具報告的時限無明確要求。由於電梯檢驗市場尚未放開,檢驗機構相對單一,檢驗能力與實際需求矛盾突出,存在電梯報檢後長期無法完成檢驗的問題。為此,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確定現場檢驗時間至出具檢驗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對電梯檢驗機構檢驗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

20.住建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電梯選型配置的監督責任是什麼?

答: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安全關係密切。為降低成本,部分建設單位不按標準選配電梯,民用改商用,消防電梯改普通電梯;故意選擇價格低、配置不高的電梯,導致問題頻發。同時,電梯一般位於高層建築的核心區域,電梯的選型配置必須從方案設計、實際購置等各環節重點控制。對此,第三十六條規定,住建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加強對在建專案電梯安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品質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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