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新華社公佈:法律類禁用詞九種!漲知識啦!

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第315期發表《新華社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中規定了媒體報導中的禁用詞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 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藥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 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 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 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 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 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 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 均應用括弧加注, 表明其內涵。 近年來網路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 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物件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採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愛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 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 如“張某”、“李某”, 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 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 不使用“罪犯”, 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 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原告可以起訴, 被告也可以反訴。 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 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 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

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 不得稱“村長”。 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 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首碼。 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 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 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 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 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 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 而應使用“回族”等。 也不能隨意簡稱, 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 “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 “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

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 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 只能稱為“XX人”。 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 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 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 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 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 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 報導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 不要改稱“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 不要提“豬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 只說“宰”, 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臺的禁用詞

23.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 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 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對臺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 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 如臺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 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字樣, 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 如臺灣“中央銀行”等。 臺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 臺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 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臺灣地區領導人, 即使加注引號也不得使用。

25.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 應表述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 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不得說“港澳臺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臺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將臺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臺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臺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臺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不得將臺灣稱為“福摩薩”。如報導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係類禁用詞

36.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在達爾富爾報導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導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開報導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人質報導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導,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不得說“港澳臺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臺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將臺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臺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臺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臺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不得將臺灣稱為“福摩薩”。如報導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係類禁用詞

36.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在達爾富爾報導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導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開報導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人質報導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導,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