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泰安市物價局瞭解到,
雖然冬季天然氣供應緊張,
但根據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情況,
今冬市物價局沒有上調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安排。
一、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將保持穩定。
按上級政策規定,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在取暖期內一般不能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12月20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冬季採暖價格監管切實保障群眾溫暖過冬的通知》,
山東省物價局12月22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冬季採暖價格監管切實保障群眾溫暖過冬的通知》(魯價發電〔2017〕20號),
要求各地保持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相對穩定,
在冬季取暖期間,
無特殊情況不得上調居民用氣價格,
確需調整的要上報省物價局批准。
另外,
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階梯價格是2015年12月制定的,
價格水準在全省位居中游,
基本符合泰安市城區居民收入水準和承受能力。
居民用燃氣壁掛爐取暖用戶的燃氣價格已經設置了比較合理的階梯差價。
考慮到我市使用燃氣壁掛爐取暖用戶較多,
在全省位居前列,
我市在制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階梯價格時,
根據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單獨制定價格政策,
第一階梯氣量在720立方以下執行每立方2.5元,
720至1080立方的執行第二階梯價格每立方3元,
超過1080立方的執行第三階梯價格每立方3.75元。
鑒於泰城燃氣壁掛爐取暖用戶較多,
上調供氣價格影響面廣,
也不宜單獨調整價格。
即便省物價局批准我市上調居民用天然氣價格,
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山東省定價聽證目錄》規定,
價格決策程式至少需要50天,
待政策出臺已經接近供暖結束。
二、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在採暖期內上浮了20%。
省發改委、省物價局等五部門去年12月16日印發的《關於保障迎峰度冬天然氣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的通知》(魯價發電〔2017〕18號)規定,
採暖期內(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
各市燃氣企業與上游供氣企業已簽有年度供氣協議的非居民用氣,
採暖期內上游企業按照規定價格上浮不超過20%的,
由各市按照國家規定相應調整銷售價格,
但其購銷差價不得超過0.90元/立方米。
城市燃氣企業市場自行採購的,
且需進入城鎮配氣管網混合配送的非居民用氣,
其價格高於城市門站價格(含上浮)但低於規定的城市銷售價格的,
按規定的城市銷售價格銷售;高於規定的城市銷售價格的,
可實行購銷平價銷售,
允許高進高出。
我市根據上級政策規定,
市發改委、市物價局等五部門於12月25日印發了相應通知,
對非居民用氣價格進行了疏導,
將城市管道天然氣和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分別上調了每立方米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