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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員工用微信辭職有效嗎?這些你應該瞭解

通訊工具多樣化帶來了新問題!辭職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方式到底有沒有效?它們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嗎?

01、案情介紹

張立在某燈飾行從事銷售工作, 合同約定時間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10月25日, 張立用微信向老闆發了辭職信息。 當日, 燈飾行向張立轉帳支付了9月和10月兩個月的工資。

張立認為燈飾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提出勞動仲裁, 要求燈飾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後不服仲裁, 向法院起訴。

燈飾老闆:張立兩個月曠工未來上班, 本可以此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但考慮其身體狀況, 沒有解除他, 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帳給他。 辭職是張立自己通過資訊提出來的。

張立:資訊不是我發的, 是我母親用我手機發的, 我並不知情, 而且這也不是書面形式。

02、法院判決

2017年10月25日張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燈飾行發出辭職信,

後又稱辭職短信是其母親用張立手機發送的, 自己並不知情, 但其未提出確鑿證據, 且即使該短信為其母親所發, 在發出辭職短信後, 張立並未向燈飾行提出任何異議, 也沒有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其行為視為預設, 且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 電子資料也屬於書面形式, 故本院認定張立有辭職的意思表示。

鑒於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燈飾行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03、法條連結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所以, 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提出辭職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

對於員工而言, 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 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需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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