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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能幫人減刑的法學副教授,因詐騙被判了12年

曾是西南交通大學政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的周良超, 謊稱自己可以通過“關係”, 幫助林女士已經獲刑的丈夫減刑、轉換服刑監獄, 收取林女士400萬元。

據悉, 周良超因詐騙罪, 北京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剝奪政治權利2年, 並處罰金20萬元。

副教授自稱可幫忙減刑收400萬

檢方指控, 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 周良超經他人介紹認識被害人林女士後, 謊稱自己是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弟弟, 以通過關係幫助林女士已被判刑的丈夫吳某改判較輕刑罰、變更服刑監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等為名, 先後騙取林女士人民幣400萬元。 應以詐騙罪追究周良超的刑事責任。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 周良超案發時的實際身份, 是西南交通大學政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 但西南交通大學人事處出具的人事關係證明顯示, 周良超1996年9月來校工作。 因長期病假, 於2012年1月起未工作, 且未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

但林女士以及親屬的印象裡, 周良超的口氣很大。 林女士稱, 2013年7月, 她經人介紹認識周良超, 周自稱是“清華大學教授”、“最高法院領導的弟弟”、“最高檢領導的同學”等, 可以幫林女士已獲刑的丈夫吳某減刑到10年以內。 當時, 吳某因涉嫌多項罪名, 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根據法院調查, 周良超還告訴林女士最高法院領導看過其丈夫吳某案件的材料, 而且還給新疆有關領導打了招呼, 因此取得了林女士的信任。 此後雙方簽訂協定, 約定如吳某刑期減輕5年, 林女士向周良超支付500萬元等內容。

2013年9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吳某的刑期減到15年。 林女士表示, 這期間周良超沒有出庭辯護, 也沒有去見過自己丈夫,

官司一直是自己聘請的其他律師在進行辯護。 但此時, 周良超已經收了50萬費用, 並表示通過他在最高法院的關係可以直接改判到8年左右。

林女士考慮到申訴等問題, 陸續交給周良超350萬, 但由於一直沒有進展, 林女士開始起疑。 此後林女士委託其他律師向周良超催要還款, 周良超一直不肯還錢, 直至案發。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截圖

受審辯稱糾紛 終審判決詐騙

周良超在受審及上訴時曾辯解稱, 自己接受家屬的授權委託, 作為法律專家提供服務並收取代理費, 與林女士之間應屬於民事合同糾紛。 同時周良超認為自己做了大量法律服務實際工作, 並按勞取酬, 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也沒有非法侵佔公私財物的客觀行為, 不構成詐騙罪。

周良超還否認謊稱是領導的弟弟, 也沒有因吳某案件找過最高法院領導。

周良超辯護人認為, 周良超是法學教授, 擁有十分可觀的社會關係, 在案證據證明, 周良超作為非訴代理人, 做了大量工作, 對案件進行了研究 , 沒有詐騙錢財的故意, 其與被害人之間是合同關係, 應被認定無罪。

法院審理認為, 證據錄音中周良超謊稱的與領導間的親密關係和互動, 可以認定其虛構事實。 清華大學配合調查時表示, 該單位並無周良超。 西南交通大學則於2016年1月18日學校下達辭退周良超的決定, 目前周良超人事關係、工資關係均不在該校。

法院認為, 周良超自身並無律師資格,

其雖為法學系副教授, 但未參與吳某案的庭審辯護工作, 也無證據證明其向法院出具了專家意見。 而且周良超與林女士之間並非訴訟代理關係, 雙方達成的協議目的違法, 不受法律保護, 涉案款項應予追繳並沒收。

去年9年, 北京市四中院一審認定周良超構成詐騙罪, 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 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剝奪政治權利2年, 並處罰金20萬元。 宣判後, 周良超提出上訴。

近日, 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刑事裁定書。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截圖

法院調查發現, 林女士委託周良超一方面幫助丈夫吳某減輕刑罰, 一方面幫助丈夫更換服刑監獄。 2013年7月至9月間, 周良超赴烏魯木齊市5次,共計逗留約35天。但各方證據顯示,周良超並未實際為林女士辦理請托事項。

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吳某案件的法官表示,周良超不具備律師資格,二審期間,法官與周良超見面時也不曾談論有關的案件情況。在案件卷宗內沒有任何周良超署名的法律意見書等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出具的證明證實:自2013年9月至今,該處未收到吳某本人、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的關於變更服刑監獄的申請。

吳某的辯護人之一宣東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他負責吳某案件的辯護,案件一審到二審,刑期減少了5年,是因為辯護人的部分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採納,二審中變更了部分罪名,量刑也因此變化。他在代理吳某案件階段從來沒有見過周良超。

北京市高院在二審中確認,周良超雖然在吳某案二審期間長期逗留烏魯木齊,但在案證據證明,周良超沒有對吳某的辯護提供實質説明,周良超電話錄音中所提及的種種進展,均屬於虛構事實。

同時,周良超沒有將所獲錢款用於其所說“走關係”的用途,而是全部用於個人支配,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明顯,符合詐騙罪的法律構成。

周良超赴烏魯木齊市5次,共計逗留約35天。但各方證據顯示,周良超並未實際為林女士辦理請托事項。

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吳某案件的法官表示,周良超不具備律師資格,二審期間,法官與周良超見面時也不曾談論有關的案件情況。在案件卷宗內沒有任何周良超署名的法律意見書等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出具的證明證實:自2013年9月至今,該處未收到吳某本人、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的關於變更服刑監獄的申請。

吳某的辯護人之一宣東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他負責吳某案件的辯護,案件一審到二審,刑期減少了5年,是因為辯護人的部分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採納,二審中變更了部分罪名,量刑也因此變化。他在代理吳某案件階段從來沒有見過周良超。

北京市高院在二審中確認,周良超雖然在吳某案二審期間長期逗留烏魯木齊,但在案證據證明,周良超沒有對吳某的辯護提供實質説明,周良超電話錄音中所提及的種種進展,均屬於虛構事實。

同時,周良超沒有將所獲錢款用於其所說“走關係”的用途,而是全部用於個人支配,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明顯,符合詐騙罪的法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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